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4号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日期:2019-06-17 阅读:60次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9-6-14
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8年6月15日,应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19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间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又名P92无缝钢管、10Cr9MoW2VNbBN无缝钢管、X10CrWMoVNb9-2无缝钢管等。
英文名称: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and Pressure Service。
具体描述:外径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学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于等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铬(Cr)的含量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9.5、钼(Mo)的含量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0.6、钨(W)的含量大于等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强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强度大于等于440MPa的合金钢无缝钢管,不论是否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处理。
主要用途: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有较强的高温强度和抗蠕变性能,主要用于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和电站汽水管道上。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 美国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 101.0%
(Wyman-Gordon Forgings, Inc.)
2. 其他美国公司 147.8%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 瓦卢瑞克德国公司 57.9%
(Vallourec Deutschland GmbH)
2. 瓦卢瑞克法国钢管公司 57.9%
(VALLOUREC TUBES FRANCE)
3. 意大利IBF公司 60.8 %
(IBF S.P.A.)
4. 其他欧盟公司 60.8 %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6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4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