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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十巡回法院称《兰哈姆法》适用于外国活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1-09-03 阅读:40

  8月24日,针对俄克拉荷马州西区地方法院有关《兰哈姆法》适用于外国销售活动的判决,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作出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的决议。

  但第十巡回法院维持了该下级法院判予原告Hetronic(建筑设备无线电控制系统制造商)1.13亿美元赔偿金的判决。

  被告Hetronic Germany、Hydronic、ABI Holding、Albert Fuchs、Abitron Germany和Abitron Austria(均不是美国公民)都在欧洲分销了Hetronic的设备。

  Hetronic在2006年与Fuchs管理的一家奥地利公司Hydronic签订了分销和许可协议,随后与一家最终被Fuchs收购的德国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分销和许可协议。

  后来双方重新评估了其中的旧研发协议之后,被告得出结论认为他们拥有Hetronic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而Hetronic不享有这些权利。

  这些被告随后开始生产与Hetronic公司产品相同的自有产品,并标注Hetronic品牌在欧洲销售。

  Hetronic于2014年6月在美国起诉Hetronic Germany和Hydronic。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俄克拉荷马法院对六名被告中的四名不恰当地运用了属人管辖权,并且该法院错误的认定美国《兰哈姆法》适用于海外活动的域外法权。

  第十巡回法院不同意上述辩解,认为该地区法院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Fuchs和ABI拥有属人管辖权的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