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竞争主管部门呼吁对合并控制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1-09-03 阅读:19次
在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ACCC”)的一次活动中,ACCC主席 Rod Sims 指出,澳大利亚的合并控制法律存在缺陷。在大多数反垄断司法辖区,企业合并需要获得竞争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但ACCC并没有这样的权力,在合并案件中,ACCC必须向联邦法院证明拟议的交易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才能阻止合并的进行。同时,合并控制法律的适用方式也存在缺陷,必须改变评估合并的方式,将重点放在合并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上。
Rod Sims指出,澳大利亚的许多市场由少数供应商主导,包括银行、超市、移动电信、互联网服务供应、能源零售、天然气供应和运输、保险、病理服务、国内航空旅行、互联网搜索和社交网络服务。虽然现有证据尚不明确,但澳大利亚各行业的市场力量似乎正在增强。许多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注意到了这一趋势。如果不采取行动,澳大利亚各行业的市场力量将进一步扩大,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Rod Sims认为澳大利亚目前的合并控制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缺陷:
(1)为防止反竞争合并,ACCC 必须上法庭并证明收购在未来可能产生反竞争影响。但是,ACCC 要获得未来可能产生反竞争影响的证据非常困难。在实践中,可能受到合并不利影响的各方,例如供应商和客户,由于担心未来的报复和保密措施,极不愿意提供证据。这个问题还有更广泛的影响,因为它限制了ACCC对合并的控制形式。在某些情况下,ACCC没有反对可能会对竞争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的收购,因为要达到法院的证明条件非常困难。但是,这些收购确实会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2)对竞争结构关注不够。法院所采用的侧重于确定未来有或没有合并时可能出现的竞争状态的证据的方法,通常是以考察收购将如何改变竞争的结构性条件为代价的。这样的方法缺乏必要的商业思维能力,忽略了对合并方通过合并获得损害竞争能力与动机的考察。
(3)合并控制制度的强制性不足。与大多数司法辖区的合并控制制度不同,澳大利亚的合并控制制度对合并通知的要求并不是强制性。而且,在ACCC“审查”期间,交易的进程并不会停止。
(4)澳大利亚的合并控制法律在对数字平台的规制方面存在漏洞。澳大利亚目前的合并法并未涵盖竞争减弱可能性相对较低的数字平台收购,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其影响可能非常重大且持久。虽然这个缺点不仅限于在数字市场上的收购,但被数字平台的增长放大了,在这些平台上,收购新生竞争对手的策略可以帮助数字平台稳固他们的市场力量。
基于此,Rod Sims建议:
(1)建立新的合并控制制度。所有高于指定阈值的收购在进行之前都必须强制通知 ACCC。在获得批准前交易不得继续进行。
(2)更新与合并审查相关的测试。具体包括:更新合并测试的因素、重新定义“可能使竞争大幅减少”这一条款。
(3)对具有强大市场力量的企业涉及的合并交易适用推定条款、
(4)考虑引入数字平台合并控制的专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