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26 阅读:90次
最近深圳发布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新闻在各大新闻媒体、报纸上都争先报道,引起了广大创新主体的关注,着实在知识产权界“火了一把”,那么今天就由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我国的“知识产权禁令制度”。
01 禁令制度的由来
禁令制度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禁止令状、禁令,指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现代意义上的禁令制度是随着英美衡平法发展起来的救济措施。这里的衡平法是和普通法相对立的概念,普通法的救济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损害,且不能防止损害再次发生;而衡平法能够主动防止某种损害行为的发生或者对不能以金钱来补偿或计算的损害提供救济,禁令制度便是其中之一。现代意义上的禁令是指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性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要求当事人作出特定行为的一项命令。
02 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必要性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而言,时间就是利益,随着时间的流逝,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在持续的减损。然而,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间一般都比较冗长,而且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性较强,导致知识产权诉讼花费的时间比普通案件更长,而在这期间,如果没有事前的救济措施,权利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权利被持续损害,导致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不断扩大,同时,该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价值也持续贬损,收益期间也大大缩短,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在最短的时间内制止侵权、防止现状恶化,是维护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禁令,尤其是临时禁令,只需要通过简便的审查,在较短的时间内即可发布,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一定行为,让权利人在尽可能短的时限内获得公立救济,从而有效避免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03 我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相关规定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前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增加了临时禁令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临时禁令的适用作了专门的规定,使该项制度有法可依。2021年6月1日新实施的《专利法》第七十二条对禁令制定作了相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专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以上都是司法方面有关知识产权禁令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行政方面的知识产权禁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专利执法办法》中均没有对其进行规定,根据小编目前收集的资料,只有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有相关规定,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
04 禁令的分类
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是指在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决之前,为防止侵权事态进一步恶化以至于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经申请人申请,而给予的效力及于判决作出之前或一定日期的暂时性禁令。
永久禁令
永久禁令,是案件经过实质审理,双方充分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业已查明,确认侵权存在后,而在判决做出的同时对被申请人颁布的禁令,是给予申请人的一种预防性救济。这里的永久禁令相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来说并不是真正的“永久”有效,一般来说其效力仅限于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期内,这与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特征密切相关。
05我国申请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仅限于一定条件下的权利人自己或利害关系人,视其与被控侵权利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
2.胜诉可能性
申请人请求法院发布临时禁令时,无需提供确切的证据清楚、全面地证明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的存在,只要提交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能证明侵权行为有存在的合理性即可。参照国外司法实践经验,法官认定胜诉可能性要素一般是通过审查申请人权利的有效性及被控行为侵权的可能性两方面因素来实现。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下这个内容。
2018年1月,原告晋华公司和联电公司在福州中院反告美光(Micron)旗下的闪存和内存产品侵犯专利权,其中包括晋华与联电各自拥有的两项专利,共计四项。经过六个月的审理,2018年7月3日,福建中院正式裁定对美国芯片巨头美光发出“临时禁令”,暂时禁止美光的部分闪存SSD 和内存DRAM 在中国销售,并责令删除其网站中关于上述产品的宣传广告、购买链接等信息。同时,也裁定美光半导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进口数款内存条产品。虽然在法律效力上,“临时禁令”不等同于司法判决,但裁定结果一送达即可立刻执行。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 天内可以申请复议,进行合理抗辩,且仅有一次复议机会,否则该禁令将继续执行。从福州中院的裁定来看,此次“临时禁令”能够发布的原因还在于,法院认为原告晋华和联电主张美光侵权确有理由,美光的确具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可能性,这也与我们在上文的临时禁令中提到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在侵权诉讼中获胜”的适用条件相呼应。
3.损害的难以弥补性
损害的难以弥补性是指不及时采取临时禁令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它与胜诉可能性一起构成适用临时禁令的实质条件。如果申请人受到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那么这种损害就不是不可弥补的,临时禁令就不应该被做出。判断是否是“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考虑申请人的人格权益是否正在或即将遭到严重侵害、被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等。
4.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临时禁令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对于担保的形式,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担保的提供在于保证发布禁令错误时,申请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其数额应以禁令可能影响到的对方利益为标准计算,应是足额而充分。
5.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当临时禁令涉及的内容损害公共利益时,即使申请符合前面的审查标准,法院也不会做出临时禁令的决定。
06 对我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思考
在实践中,法院在受理临时禁令申请时,由于种种原因,对临时禁令的适用比较谨慎,在审查和担保要求上也比较严格,从而临时禁令的适用比较低,影响了禁令制度应有的功效。
我国实行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并行机制,是针对国内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战略,把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结合,符合国情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小编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如果与行政执法制度相结合,例如深圳市在《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关于行政禁令的相关规定,其更能有效地发挥制度的应有效力,真正实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调整现有利益平衡、保障全社会创新体系建设的阶段目标。(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参考文献:
1. 胡震远:《知识产权案件中临时禁令的适用标准》,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6期;
2. 施高翔著:《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杨涛:《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立法完善》,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