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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2021年电影(修正)法案》:权利与盗版之争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1-08-17 阅读:13

  近日,印度信息与广播部公布了《2021年电影(修正)法案》。该法案旨在消除盗版对电影的威胁,是《2019年电影(修正)法案》的修订版。这部最新的修正案遭到业界专家的强烈反对,理由是其中一项条款使中央政府具有修正权(revisionary power)。这实际上意味着即使一部电影获得适当认证,政府也能重新指示电影审查中央委员会(CBFC)的主席进行再次审查。另外,一些附加条款似乎与《1957年版权法》规定的反盗版条款不符。

  背景:为何提出修正案

  印度电影发行与审批问题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已持续数十年。CBFC曾严厉批评过许多知名电影,例如2014年的《海达尔(Haider)》、2016年的《迷幻旁遮普(UdtaPunjab)》以及2017年的《我罩袍下的口红(LipstickUnder My Burkha)》。这些电影以女权主义以及变革等为主题。CBFC认为此类主题太大胆,不适合公开发行。因此,这些电影的发行版都经过大量剪辑。问题是,这类威胁已存续几十年,为什么现在要进行改革?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亚马逊的追剧观影平台Prime Video播放的网剧《坦达夫(Tandav)》。该剧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其因“歪曲”印度教众神和伤害宗教感情而遭到攻击和指责。目前的修正案可被视为这场风波的直接结果。

  修正拟案

  2019年修正案第7(4)条否定了《1957年版权法》。该条对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在“展览场所”(exhibition facility)录制正在播放或展示的电影或录音的行为实施处罚。2021年修正案第6AA条取代了这一规定。尽管二者措辞不同,但效果或多或少是相同的。第6AA条规定:

  不管现行生效的法律作何规定,未经作者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地方使用任何音频/视频录制设备故意制作或传输或试图制作或传输或教唆制作或传播电影或其部分内容的复制品。

  解释:就本款而言,“作者”一词的含义与《1957年版权法》第2条(d)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尽管该条款删除了先前法案中未作定义的“展览场所”一词,但这条本身也存在问题,例如,第6AA条没有通过法定定义来纠正“展览场所”问题,而是取而代之用“在任何地方”(in a place)一词扩大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此外,“电影或其部分内容的复制品”未作定义,这意味着本已非常宽泛的条款变得更宽泛,这将导致传输任何长度的复制品以及出于任何目的传输都将被禁止。

  最新修正案进一步要求必须从电影作者处获得书面授权。该要求构成了另一组重大挑战。需要说明的是,即使《1957年版权法》的规定授予电影制片人作者的称号,但绝不意味着永远如此。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情况确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想要合法录制电影的人必须从所有利益相关方获得书面授权,这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修正案存在的问题:理性联系与处罚

  最新修正案第7(1A)条规定的处罚与第6AA条相抵触,前者规定了3个月到3年不等的监禁和(或)30万卢比的罚金,最高可达经审计的电影总制作成本的5%。这样的规定存在两点问题。首先,将罚金与电影的总制作成本挂钩对预算高的电影不合理。其次,该条款也未将《1957年版权法》第63条涉及盗版罪刑的理性关联(防止初犯者受到与屡犯者相同的惩罚)纳入其中。这将导致初犯者受到与屡犯者相同的惩罚,这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错误的。这些规定远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版权侵权的刑事补救措施严格。目前,最新修正案第63条规定的处罚是,故意侵犯版权的行为将处以6个月至3年不等的监禁和(或)5万至20万卢比的罚金。

  总结

  修正法案的问题似乎层出不穷。更令人不安的是,在现有的规定存在违宪性质疑的时候,立法机关仍在引入更严厉的处罚。在印度经济学家萨伯拉曼尼亚.斯瓦米(Subramanian Swamy)诉印度联邦一案中,争论点是,对诽谤罪惩治的刑法过分限制了《宪法》第19(1)(a)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因为这实际上构成政府对个人不当言论的处罚。版权侵权条款也如此。很明显,目前的法案可能会对人们享有的言论和表达自由产生负面影响。重新赋予联邦政府修正权与最高法院对印度联邦诉弑父者桑卡拉巴(KM Shankarappa)案的裁决直接冲突。该裁决认为此类权力侵犯司法审查权。因此,当前所需的不是仅仅依靠严格的措施来处理盗版问题,而是制定和实施系统性改革,以确保在不侵犯《宪法》规定的自由边界的情况下处理盗版给电影带来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