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动态||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与印度竞争委员会签署合作备忘录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1-08-09 阅读:46次
2021年8月6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和印度竞争委员会(CCI)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旨在促进两个竞争执法机构的合作沟通,促进信息交流。
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和印度竞争委员会(CCI)(以下统称为“竞争主管部门”)认识到通过发展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在有效执行各国竞争法律法规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以促进各自国家市场的有效运作和消费者福利的增进;认识到竞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处理反竞争活动促进竞争,有利于促进各自国家市场的有效运作,双方可以根据透明、非歧视和程序公正的原则,为此目的采取任何适当措施;认识到竞争主管部门在符合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各自重要利益的范围内、在合理可用资源范围内,相互合作并提供协助的重要性。回顾2011年8月1日生效的《日本与印度共和国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特别是与竞争有关的第11章,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法律和法规,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打击反竞争活动,以便利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流动以及其市场的有效运作;并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段【定义】
就本合作备忘录而言,“竞争法和法规”指的是:(1)日本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持公平贸易法律》(1947年第54号法律)及其执行条例、修正案;(2)印度2002年《竞争法》(2003年第12号)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案。
第二段【合作】
(1)各竞争主管部门应将其认为可能影响其他竞争主管部门重要利益的执行活动通知其他竞争主管部门,前提是不违反通知竞争主管部门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影响通知竞争主管部门正在进行的任何调查或程序。
(2)发出通知的竞争主管部门应在意识到问题的必要性后立即通知。
(3)竞争主管部门应在符合各国法律法规和竞争主管部门重要利益的范围内,并在其合理可得的资源范围内,就以下方面交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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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的法律、法规、竞争政策及在各自司法管辖区的执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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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竞争政策法律框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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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调查垄断行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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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市场的竞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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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竞争法领域的研究。
(4)竞争主管部门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与实施竞争法律法规、竞争政策及其相关或附带事项有关的共同利益领域,寻求开展合作。
(5)竞争主管部门可以在技术合作活动领域合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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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由其他竞争主管部门组织或主办的有关竞争法律法规和竞争政策的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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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竞争主管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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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主管部门人员以讲师或顾问的身份参加由其中一方或双方竞争当局组织或赞助的关于执行竞争法律和法规和竞争政策的培训课程;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竞争政策,如商界、律师协会、学术机构等;或竞争主管部门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的技术合作。
(6)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相互关联的竞争事项时,应考虑在符合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各自重要利益的范围内,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协调其执法活动。
(7)竞争主管部门可以就竞争法律、法规和竞争政策的执行事宜相互征求意见,但与案件调查有关的信息不得传递给案件涉及的相关竞争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人;而该等资料应只用于其提供的目的。
(8)竞争主管部门可定期讨论、审查和评估本合作备忘录项下合作的有效性,以确保其期望和需求得到满足。
第三段【交流】
(1)根据本合作备忘录,除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外,还可定期举行高级别工作会议,竞争主管部门可在此类会议中审查和评估双方的合作效果。
(2)竞争主管部门的官员可以举行会议,分享竞争法律法规和竞争政策方面的经验。
(3)派员出席会议的费用由派出机构承担,而召开会议的费用由主办机构承担。
(4)竞争监管机构将指定以下联络人,以促进基于本合作备忘录的合作,合作沟通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会议或与以下监管机构进行,具体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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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委会:国际事务司,秘书处,总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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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合作司
第四段【保密】
(1)如果某一信息被各国竞争法律禁止,或者与该竞争主管部门的重要利益不相容,竞争主管部门不得将信息传递给另一方;
(2)各竞争主管部门将根据其法律对其他竞争主管部门向其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
(3)竞争管理机构根据本合作备忘录向其他竞争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公开信息除外),只能由接收竞争管理机构用于有效执行竞争法律法规的目的,未经提供该等信息的竞争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传递给向其他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接收竞争主管部门。
(4)在本合作备忘录项下,竞争管理机构向其他竞争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除公开信息外,接收信息的竞争管理机构不得在法院进行的刑事诉讼中使用该信息。
第五段【执行】
(1)竞争主管部门打算制定一项合作活动的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可经双方同意予以修订。
(2)本合作备忘录旨在制定合作框架。
(3)竞争主管部门保留执行本合作备忘录的完全自由裁量权,其中任何内容均无意改变现行法律、协议或条约。
(4)本合作备忘录并非旨在建立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国际条约。
(5)本合作备忘录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竞争主管部门根据其他协议、条约、安排或惯例,并根据其各自的法律、规则和规章,向其他竞争主管部门寻求或提供协助。
第六段【附录】
(1)本合作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确定。
(2)任一竞争主管机构均可终止本合作备忘录项下的合作,但需提前90天书面通知其他竞争主管机构;终止本合作备忘录的竞争主管部门将尽最大努力与其他竞争方协商。
(3)本合作备忘录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应由竞争主管部门通过相互协商或协商解决。
(4)本合作备忘录可在竞争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