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最高院提请欧盟法院就改标后重新灌装的商品是否侵权的若干问题请示欧盟法院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1-06-23 阅读:50次
SodaStream公司拥有注册商标SODASTREAM以及SODA-CLUB,使用的商品包括二氧化碳气以及二氧化碳罐等。它使用SodaStream商标销售碳酸化机器,其包装包括一个铝制的可重复充气的二氧化碳罐。圆柱的罐身要么用标签,要么用刻花的形式显示了SodaStream商标。
被告MySoda公司销售MySoda排的碳酸化机器,使用的包装不含二氧化碳罐。2016年起,被告在芬兰出售能与原告机器相匹配的充有二氧化碳的罐子。也就是本案涉案的罐子。
这些二氧化碳罐其实是原告SodaStream最早投放市场的(带有其商标的标签或刻花)。被告是重新充气后取下标签覆盖上其自己的标签。但是上面的刻花ODASTREAM 或SODA-CLUB仍然可见。被告MySoda以两种形式出售,一种是粉色的,一种是白色的。一审认定白色的不侵权,因为被告没有改变罐子上的内容,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但是粉色的侵权,因为使用的方式会引人误解原被告存在经济上的联系。
双方都上诉。芬兰最高院2021年3月9日就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也即如果有关的二氧化碳罐是基于权利人的同意而投放市场,那么重新灌装者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贴上新标签,请示欧盟法院作出回复。涉案文号为C-197/21。具体来讲,就是Bristol-Myers Squibb系列案【C‑427/93,C‑429/93 以及C‑436/93】确认的可重新包装他人的商品的标准,尤其是必要性要求,是否适用于发生在某一个成员国(本案中是芬兰)的状况?是否适用于他人重新灌装时,虽移除原有标签,取而代之以自己的标签,但雕刻的标记仍在的情况?如果原雕刻的标记仍在,相关公众认为标签只指向罐里二氧化碳的来源(也即灌装者),或认为标签还有可能指向罐的来源,是否有损商标的功能,能不能因此认为有必要重新打标?还有就是,标签意外破损或剥离,或由前一手灌充方去除或更换,可否认为是重新打标以在芬兰市场再投放的必要原因?欧盟法院作何回复,仍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