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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六巡回法院认为不参与设计和生产侵权商品的在线销售上也不能当然脱责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1-06-18 阅读:61

  Redbubble公司经营覆盖全球的网上商城,它销售的衣服、家居装饰和其他配件可以应消费者选择印上艺术作品。一些搞艺术的人可通过Redbubble公司的网站上传作品图片,消费者可以在其中拣选。Redbubble的用户协议规定,Redbubble不对商标是否违规进行监管。


  俄亥俄州立大学发现Redbubble网有产品打着其商标图样,就把Redbubble起诉到法院,诉由包括商标侵权。双方都不否认,某位艺术家上传的图片确实有俄亥俄州立大学的商标,这些图片确实显示在Redbubble的网站上,消费者也确实付费给Redbubble。案件的关键点在于Redbubble能不能被看做涉案商标的“使用人”,并因而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


  此前不少案例,要是只为零售商提供服务,比如eBay、Amazon等,都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是比较被动地做给销售方提供方便的平台,不构成商标使用,也不会有直接的侵权行为。只有那些在此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如参与了侵权产品设计等,才会被认定为侵权(H-D USA LLC v SunFrog LLC (311 F Supp 3d 1000, 1030, EDWisc 2018))。因循这个逻辑,区法院判决Redbubble不侵权。俄亥俄州立大学上诉。


  2021年2月25日,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No 19-3388),认为一审法院狭隘地理解了兰哈姆法,而且对有关事实的审查也不充分。Redbubble对于涉案侵权商品的设计生产起着较大的控制作用,远非被动的网络提供方便者(facilitator)。上诉法院认为,单是没有设计或是生产侵权商品,不能让在线商城免责,应深入分析它们具体怎样运作,以及如何把自己呈现在公众面前。Redbubble虽然从未在网站商品上冠名,或是设计、制作或处理这些商品,但证据显示它把这些商品作为自己的商品出售,商品的包装上也有它的标志、标签,以及怎么养护“Redbubble服装”的说明书。此外,它还提供退换货等的客服。然而,有关控制程度的证据,比如Redbubble与第三方生产商和递送方的关系,在侵权图案的选择、印制所起的作用,在退货环节的参与程度,以何种方式标明自己的服务,有没有责任抗辩等方面都没有充分审查,所以,上诉法院列明前述事实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