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EPO审查指南更新
来源:北美智权知识产权服务 发布日期:2021-04-06 阅读:26次
世界五大专利局中,EPO虽然不以申请案数量或审查速度著称,但其审查质量却不落人后,而且随着最新的科技动态以及EPO上诉委员会做出的新决定,EPO每年11月均会发布审查指南的改版,堪称是一个相当勤快的专利局。然而,可能是受疫情影响,去年EPO宣布推迟审查指南的更新。自2021年3月1日起,新版的EPO审查指南公布并正式生效,本次更新所涉范围相当广泛,本文挑选其中与实体审查较为相关的部分作概略说明。
口头审理 (oral proceedings) 程序
首先,推测是受到疫情持续的影响,在审查部门与异议部门的口头审理,审查指南做了实质的更新 (于parts C-VII, 5;D-VI, 3.2;E-III, 1, 2.2, 6 & 8;E-IV, 1.11.2)。
欧洲专利局极力将视频会议(video conference,ViCo)用作口头审理的「新常态」,所有即将进行之审查与异议程序的口头审理都会透过ViCo进行,除非有严重原因致使ViCo无法进行。对ViCo技术可靠性的质疑或是无法取得、使用ViCo等空泛的反对理由均不构成前述的严重原因。所谓构成反对以ViCo进行的严重理由包含了与参与口头审理之人有关的实际原因,例如参与口头审理之人已经过证实具有视力障碍,而无法作为代表人在屏幕上进行口头审理,这种实质原因;或者审理涉及对触觉方面之特征的展示或检查,这种程序原因。
关于生物技术
因应去年5月14日,EPO扩大上诉委员会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EBA) 作出的G3/19意见,审查指南的多个部分 (于parts F-IV,4.12;G-II,5.2-5.5.1) 随之更新。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本就不具可专利性,G3/19意见则是确认了这样不具可专利性的限制应延伸至仅由主要生物学方法获得之动植物的产物。然而,相关法规,即施行细则第28条第(2)项,却是2017年7月1日生效的,导致了第28条第(2)项[1]与G3/19意见对2017年7月1日就已获准的专利或以2017年7月1日前为申请日/优先权日的系属案件不生回溯效力。
另外,因应去年生技类发明重新回到聚光灯下,审查指南更新了两个相关主题。
在新增章节(part F-IV,4.24)中,审查指南特地对氨基酸或核酸序列有关的术语「同一性」和「相似性」提出了在专利审查角度上的定义。而且这个章节明确指出,针对氨基酸或核酸序列,如果申请人使用同源性 (homology) 的某种百分比作为区别特征,将会被基于EPC第84条请求项明确性而核驳,除非同源性的测定与计算已经在提出申请时在申请案中就已被清楚定义。
而在新增章节(part G-II,5.6)中,审查指南详细陈述了抗体相关的发明在专利上的界定方式以及建立进步性的要件。基于抗体本身不同于其他生物大分子的特殊性,审查指南共列举了(包括,但不限于)八种请求项定义抗体方式分别为:(a) 抗体本身的结构(氨基酸序列);(b) 编码抗体的核酸序列;(C) 参考目标抗原;(d) 目标抗原与进一步的功能特征;(e) 功能和结构特征;(f)生产过程;(g)抗原决定位;(h)产生抗体的融合瘤,这八种方式中除了(b)项已臻明确,不须多作阐述,另外七项均设有小节说明,对以生技案件为主力的从业人员来说极具参考价值。
在抗体发明的进步性方面,一个与已知抗原结合的新颖抗体必须要有令人讶异的技术功效(surprising technical effect)方才具有进步性,此处所谓令人讶异的技术功效是指相比于已知可得的抗体,发明抗体对相同抗原具有较佳的亲和力、较佳的治疗活性、较低的毒性或免疫原性、预期外的物种交叉反应性或被证实有结合活性的新形态抗体构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