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就第三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情况发布报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2-07 阅读:34次
自2006年起,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每两年发布一份关于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情况的报告,上一份相关内容的报告可以追溯至2018年2月21日。2020年1月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新闻公告,对欧盟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关于第三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情况的报告(英文:Report on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ird countries;这里的“第三国”指代欧盟之外的其他国家)进行了介绍。该报告旨在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水平,同时向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权利人在特定国家开展经营活动时的潜在风险做出预警。
该报告共计59页,其目录如下:
1. 导论(INTRODUCTION)
1.1. 目的(Objective)
1.2. 知识产权的经济重要性以及假冒和盗版的负面影响(Economic importance of IPR and negative effects of 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
2. 研究方法(METHODOLOGY)
2.1. 来源(Sources)
2.2. 选择(Selection)
3. 最新重点关注国家列表(UPDATED LIST OF PRIORITY COUNTRIES)
4. 结论摘要(SUMMARY OF THE FINDINGS)
5. 知识产权背景下的欧盟活动(EU ACTIVITIES IN THE CONTEXT OF IPR)
5.1. 双边及地区层面(Bilateral and Regional Level)
5.1.1. 贸易谈判(Trade negotiations)
5.1.2. 知识产权对话和知识产权工作组(IP Dialogues and IP Working Groups)
5.1.3. 技术援助计划(Technical assistance programmes)
5.2. 多边层面(Multilateral Level)
5.2.1. 世界贸易组织(WTO)
5.2.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5.2.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5.3. 其他活动(Other Activities)
6. 国别分析(COUNTRY-SPECIFIC ANALYSIS)
6.1. 首要关注国家(Priority 1)
6.2. 第二级关注国家(Priority 2)
6.3. 第三级关注国家(Priority 3)
7. 自由贸易协定执行情况的监控(MONITO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FREE TRADE AGREEMENTS)
附件:植物品种权的保护和执行(ANNEX: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PLANT VARIETY RIGHTS)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报告中将一些国家列为了重点关注国家("priority countries"),但欧盟委员会对此也澄清道:该报告并非对于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情况的穷尽分析,所谓“重点关注国家”也并不必然就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领域做得最差的国家,之所以列出这些“重点关注国家”主要还是由于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的缺陷给欧盟方面带来了最显著的经济损失。
报告列出的重点关注国家有:
首要关注国家(Priority 1):中国
第二级关注国家(Priority 2):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土耳其、乌克兰
第三级关注国家(Priority 3):阿根廷、巴西、厄瓜尔多、马来西亚、尼日尼亚、沙特阿拉伯、泰国
在此我们选取与中国有关的内容简要总结如下:
该报告中首先对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下述进展予以充分肯定:
机构改革: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并赋予其更多的职能、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互联网法院
完善立法:修订商标法(强化对于恶意注册的规制)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推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生效实施来对在线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但是,报告中也指出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比如:
相关法律条文中仍有不够明确之处,实践中赋予了主管机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发明专利申请虽然在数量上呈指数式增长,但其质量仍然引人关切
某些技术领域实用新型专利过度集中,严重阻碍了新发明的专利化和商业化
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的欧盟公司经常抱怨在和中国公司合作过程中无法获得数额合理的许可费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被指以多种形式介入企业间的商业谈判,导致法律确定性缺乏保障
商标领域的恶意注册问题仍然很突出
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保护时限过短的问题尚待后续修法解决
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不足
在当前监管和行政环境中普遍存在的诱导或强制技术转让问题
外国权利人在诉讼和行政执法程序中遭遇的歧视待遇
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足,且各地执法标准参差不齐
中国尚未批准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海牙协定以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今后,欧盟将继续通过中欧对话机制(EU-China Dialogue)、IP Key China合作项目以及旨在支持在华欧盟中小企业的IPR SME Helpdesk项目等,强化与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
原文链接: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news/-/action/view/552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