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地平线项目开放科学指南中的知识产权要点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发布日期:2024-09-11 阅读:11次
2024年9月3日,欧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European IP Helpdesk)发布欧洲地平线项目开放科学指南(Your Guide to Open Science in Horizon Europe),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开放科学(Open Science),并为正在准备或已经实施“欧洲地平线”项目的承担方提供解释和指导。本文整理了指南中知识产权的相关要点。
1. 开放科学与知识产权
开放科学和知识产权相辅相成。指南指出知识产权在创新方面的两大功能:
(1)通过授予研究成果专有权激励创新,确保研究成果的努力能够得到适当的回报;
(2)知识产权可通过促进许可和转让等方式,在确保归属权和创新激励的同时,使知识更广泛地被利用。
开放科学与知识产权的这些功能并不冲突,只是服务于不同的目标。开放科学的目标是确保信息和知识共享,从而产生具有累积性的创新生态系统。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未来的研究可以在过去的研究上加以验证和迭代。
另一方面,开放科学促进了研究成果的信息共享,同时知识产权也对研究成果赋予了专有权。通过将知识产权的激励性质与开放科学所支持的共享文化相结合,促进创新、合作以及科学知识的进步,从而造福社会。
在开放科学原则下,共享信息和知识并不等同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例如,虽然科学出版物可以根据开放科学原则,在开放许可下共享,但它仍然受版权保护;这意味着虽然文章中包含可公开的信息,但文章文本仍然受到保护,除非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否则第三方不能复制。同样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开放许可协议,例如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1]。此外,要想以开放式许可的方式提供任何研究成果或其他原创作品,就必须拥有必要的权利。开放式许可就像其他类型的许可一样,都是以知识产权的存在为基础,知识产权赋予所有人对无形资产的专有权和处置权。
2. “欧洲地平线”中的开放科学要求
适用于“欧洲地平线”项目的开放科学方法有两个关键概念:FAIR原则;知识和数据应“尽可能开放,必要时封闭”。
(1)FAIR原则旨在提供一个有组织的数据共享框架,在尊重科学基础的条件下确保数据尽可能开放,指元数据应当符合可查找、可访问、可操作、可重复使用的四项原则。
(2)虽然受益人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其项目可帮助实现开放科学的目标,但在某些情况下,以开放获取的方式提供此类信息或数据并不可取,甚至不合法。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受益人可以不以开放获取的方式提供其研究成果。①情况一:受益人享有包括商业利用的合法权益。当项目成果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密技术申请专利[2]时,“欧洲地平线”项目指南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优先于开放科学义务;②情况二: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数据保护。涉及相关人员的隐私且该人员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公开数据时,不能开放访问这些数据;③情况三:其他约束条件,如涉及欧盟利益冲突、安全规则或拨款协议下的任何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