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版权局第一份生成式人工智能报告:数字复制品权利不可转让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08-13 阅读:23次
就在一群美国参议员提出《培育原创、促进艺术和保障娱乐行业安全法案》(NO Fakes Act)以为个人创造控制声音和肖像的数字复制品的权利的同一天,美国版权局发布了一份涉及人工智能创建的数字复制品报告。这是该机构关于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爆炸性使用相关问题的更广泛报告的第一部分。美国版权局的建议之一是,需要通过一项联邦法律,为个人的数字复制品创造一种新的产权形式,以阻止对个人进行逼真但虚假的描述。然而,该机构建议不要使这项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并建议许可的期限不应超过10年。
美国版权局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第一份报告是在该机构在《联邦公报》上发布调查通知将近一年后发布的,该通知邀请公众对美国版权法和人工智能系统交叉问题提出意见。作为回应,美国版权局收到了大约1千条与数字复制品有关的评论(在提交的意见总数超过1万条),其中90%是由个人提交的,大多数意见主张通过一项新的联邦法律,为通过数字复制品盗用个人肖像的行为提供补救措施。
未经授权的复制品的商业性质不应成为侵权因素
美国版权局承认,许多州都承认普通法的隐私权和公开权,这些权利为针对个人的虚假数字描述提供了诉讼理由,但该机构指出,现有的法律框架是不平衡的,通常只保护某些类别的个人,或者对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使用不同的例外条款。此外,该机构的报告认为,美国州和联邦层面的现有法律都过于狭隘,无法防止将未经授权复制人物形象作为数字复制品。
美国版权局收到了公众关于新的联邦数字复制品权利的保护和补救措施的广泛反馈。根据这些意见,该机构建议这种权利应涵盖所有个人。此外,该权利的客体定义应涵盖所有数字肖像,包括音频、视频或图像,这些肖像是“通过数字方式创建或操纵以逼真但虚假地描绘一个人”的。
与此相反,该机构在报告中指出,它收到的关于哪些活动类型应被定性为侵权行为的反馈相对较少。该机构指出,不真实的数字复制品造成的危害并不总是经济性质的,因此该机构建议,深度伪造的非商业出版物应该可作为一种可起诉的侵权行为。美国版权局还建议在评估直接责任时采用实际知识标准(actual knowledge standard),刚刚提出的《NO Fakes Act》就包括了这一标准。虽然一些评论者主张采取更严格的欺骗意图标准(intent to deceive standard),但该机构强调了评估主观标准的困难,并补充称,在数字复制品的创造者无欺骗意图的某些情况下,例如当复制品被用来骚扰个人时,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数字复制品许可的短暂期限将抵消潜在的合同滥用
美国版权局的报告总结称,为防止未经授权的数字复制品而通过的任何联邦法律都应是次要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些复制品是通过在线中介机构传播的。该机构认为,根据《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数字复制品的背景下排除安全港是必要的,因为许多数字复制品的传播者可能是匿名的或无法联系到的。该机构的报告得出的结论是,类似于《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的通知和删除机制可能是有效的,但它也警告称,由于该标准在版权方面存在问题,因此这种框架不应引入DMCA的“红旗”(red flag)知情标准。
尽管美国版权局建议个人可以许可其数字复制品权利,但在就业或人才合同方面,在不平衡的合同签署情况下可能会被滥用,因此该机构建议将许可期限限制为5到10年。《NO Fakes Act》也解决了这个问题,对许可进行了限制和约束。该机构还主张彻底禁止数字复制品权利的转让,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权利虽然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形式,但“将其视为隐私关系和财产形式的混合体是最为恰当的”,而且隐私法承认放弃和许可,但不承认转让。《NO Fakes Act》也将禁止这项权利的转让。
版权局的报告不建议联邦对数字复制品的权利涵盖艺术风格,这一点在国会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问题的听证会上一直是激烈辩论的主题。虽然提交给该机构的许多公众意见都寻求这类保护,但该机构的报告发现,根据《版权法》《兰哈姆法案》的禁止假冒条款以及美国法院对普通法公开权的解释,美国现在存在着几种防止不正当复制的保护形式。然而,该机构表示,其生成式人工智能报告的未来部分将解决利用创意作品训练人工智能系统输出仿制品的情况。
在数字复制品报告发布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欢迎美国版权局就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发表意见。该新闻稿还指出,根据美国总统乔.拜登(Joe Baiden)关于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USPTO现在有180天的时间向白宫提交与数字复制品相关的版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