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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货币化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07-02 阅读:20

概述

由于肯尼亚通常是创新、文化、创造力和技术进步的代表之一,因此了解该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监管和商业环境变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这意味着它们通常在知识产权注册和/或使用的国家/地区受到保护。各种国际条约已经对各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了大量协调,并且在国际地区也有获得注册的途径。

肯尼亚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1、概述

在肯尼亚,2010年《肯尼亚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0(5)条要求政府支持、促进和保护肯尼亚人民的知识产权。肯尼亚已经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立法制度。这些法律法规都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

肯尼亚参与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的主要政府机构是肯尼亚工业产权局(KIPI)、肯尼亚版权局(KECOBO)、司法机构、肯尼亚健康植物检查局(Kenya Health Plant Inspectorate Services)和防伪局(ACA)。《反假冒法》为通过假冒活动侵犯与商标和版权有关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一种执法手段。该法规定了假冒商品的没收和销毁以及对违法者的刑事制裁和处罚。

KIPI和KECOBO主要根据各自的任务规定对知识产权进行监管。根据《工业产权法》,工业产权法庭负责审理和裁决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不过,商标侵权纠纷则首先由高等法院进行审理。

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的非洲和全球法律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在知识产权事务方面的合作。ARIPO的成员资格向非洲联盟(AU)成员国开放,肯尼亚是AU的成员之一,也是《哈拉雷议定书》的签署国。在肯尼亚,当肯尼亚国民或居民向KIPI提交地区申请时,KIPI将作为受理局。ARIPO根据《哈拉雷议定书》授予的肯尼亚作为指定国家的专利在肯尼亚与根据《工业产权法》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除非KIPI的局长表达出任何相反意见。

1、《马德里议定书》:

肯尼亚于1998年6月26日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总之,肯尼亚颁布了关于指定肯尼亚为成员国的国际商标注册的立法,商标申请将由KIPI处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注册的指定肯尼亚的国际商标的任何所有人都可以限制另一方在肯尼亚注册或使用类似商标。

2、《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是一项国际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监督。PCT有141个缔约国,肯尼亚是其中的成员之一。在肯尼亚,专利申请可以通过ARIPO提交,申请人可以提交指定特定缔约国的单一申请,也可以通过某一缔约国/受理局提交。PCT体系不授予专利,应该指出的是,专利的授予仍然在国家或地区专利局的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法仍然适用。在肯尼亚,如果相关的PCT申请提交给肯尼亚知识产权局,该局可以作为受理局。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申请费的一部分,如果申请人(或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肯尼亚国民并居住在肯尼亚,则该费用将减少90%。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是根据1977年3月2日的《班吉协定》创建的知识产权组织。OAPI共有17个成员国,横跨西非和非洲法语区。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所有成员国(包括肯尼亚)之间的国际法律协定。TRIPS为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即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的可用性、范围和使用制定了最低标准。该协定是承认知识产权与贸易之间联结的杰出的多边国际条约。从本质上讲,肯尼亚一直走在立法发展的最前沿,以确保该国在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全球标准保持同步。

知识产权估值

知识产权资产有别于其他无形资产。他们有特定的法律保护,而且这项权利可以得到强制执行。它们的价值来源于它们在市场中排除竞争对手的能力。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实现赋予了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效的排他性权利。要量化一件知识产权的价值,它应该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增加相关资产。

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包括:谁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否产生收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有多长,知识产权的市场情况如何以及相关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增加/减少了价值。例如,如果商标所有人还拥有以该商标销售的商品制造商的专利,则商标将具有更大的价值。

WIPO在知识产权评估中使用的三种主要方法是:

成本法:这涉及通过计算类似资产的成本来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

市场法:这涉及与类似资产在类似条件下的实际转让价格进行比较。

收入法:这涉及根据预期或产生的收入对资产进行估值。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目前肯尼亚还没有全面解决肯尼亚知识产权会计处理问题的会计准则。

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方法

肯尼亚和全球的个人和实体将其知识产权商业化的一些方法包括许可协议、转让、证券化、特许经营和抵押。

1、直接利用

直接利用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相关知识产权。例如,使用注册商标为所有商业产品冠以品牌。它还指针对侵权情况执行知识产权。通过使用来利用知识产权,可以确保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资产提出合理的法律要求。为了能够通过侵权诉讼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知识产权所有人需要确保所有相关知识产权都已在相关机构正式注册。然而,未注册的知识产权,如商誉和商业秘密,也受到英国普通法的保护,该法根据《肯尼亚法》(Laws of Kenya)第8章的《司法法》适用于肯尼亚。

2、许可协议

在这种方式中,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人)授权另一方(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知识产权,以换取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或两者兼而有之的金钱报酬。在这种安排下,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会转让,被许可人只能根据现有许可协议的条款使用和支配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更为灵活,因为它们规定了地理区域、使用条款和时间限制。知识产权许可是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尤其是那些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运营的公司,这些公司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获得可观的创收机会。

3、转让

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出售给新的所有人,从而授予他们使用和商业利用知识产权的权利。这种商业形式在肯尼亚十分常见,KIPI根据有关各方之间的转让协议,定期向相关知识产权的受让人颁发转让证书。知识产权的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的份额的出售。知识产权的转让不必涵盖所有知识产权。鉴于知识产权转让通常剥夺了现有知识产权所有人进一步许可或商业利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知识产权的任何可能性,转让收取的金额通常远高于许可收取的许可费。

4、证券化

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使无形资产及其相应的收入(即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等收入)资本化,为实体的活动提供资金。这一过程有助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资产出售给具有特殊目的公司(SPV),然后SPV将创建一种可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利益相关者的有价证券。在肯尼亚,SPV的结构允许多个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企业,而无需像其他固定收益投资工具(如国库券和债券)那样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知识产权资产充当资产支持证券在肯尼亚,知识产权现已被确认为一种可登记的担保或抵押形式,可用来为融资提供担保。

5、特许经营

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涉及分享特许人的知识产权资产以分销商品或服务。特许人拥有特许经营权各个要素的知识产权,被特许人为知识产权的利益支付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的理想知识产权是那些已经为公众所熟知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知识产权通常与代表特许经营“品牌”的商标和商业秘密有关。知识产权的使用仅限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在肯尼亚,一些快餐连锁店、快餐店、酒店、加油站、房地产公司、服装和家具经销店都是根据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安排/协议经营的。

6、抵押

抵押是以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作为抵押品来为贷款提供担保的过程。借款人提供知识产权资产来担保贷款,如果发生违约,贷款机构可以占有该资产以偿还债务。2017年《动产担保权法》规定了动产担保权(担保或抵押品)的登记。在2017年之前,没有有形资产的个人和实体由于缺乏金融机构所需的抵押品,难以获得信贷便利。随着该法的颁布,使用动产作为抵押品获得信贷服务成为了可能。因此,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抵押品。

知识产权转让/交易的税收问题

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的交易涉及不同类型的税收制度。有意将其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需要警惕其知识产权交易或转让所涉及的各种税务问题,并遵守相关的适用法律。在公司的集团结构中成立知识产权控股公司的一个主要好处是,它可以将知识产权与集团内其他关联公司的运营和责任隔离开来。

在肯尼亚,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的交易中的相关税务考虑因素包括:

资本利得税的适用性;转让知识产权的非居民实体的司法管辖区与肯尼亚接收实体之间存在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增值税(VAT)方面的考虑。如果肯尼亚实体将知识产权转让给非居民实体,则知识产权的转让将包括出口服务,该服务涉及纳税义务;知识产权交易可能会产生印花税,具体取决于用于转让的文件的性质。如果转让是通过转让契据或许可协议进行的,则将对交易征收名义印花税(nominal stamp duty)。如果根据《动产担保权法》(2017年)以文书方式转让,则转让文书在肯尼亚将免征印花税;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向肯尼亚实体收取许可费,则根据《所得税法》,将对这些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款项征收预扣税。适用的预扣税率将取决于款项是支付给肯尼亚居民、在肯尼亚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还是在肯尼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

知识产权商业化过程中面临的潜在挑战

1、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系统性障碍

知识产权的注册和在侵权的情况下执行这些权利的过程“代价”高昂。这限制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诉讼,使其主要局限于有能力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昂贵或漫长诉讼的蓝筹公司。

2、缺乏专业的估值人员

肯尼亚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评估专业人员,也缺乏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框架。对于许多实体来说,这意味着这意味着当知识产权所有人希望利用其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时,由贷款人进行评估,这可能无法为资产分配一个公平、准确的金额。

3、影响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竞争问题

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了对受保护权利的排他性所有权,而知识产权所有人则控制着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使用。然而,在肯尼亚,《竞争法》(2010年第12号法律)禁止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妨碍或扭曲其所在市场的竞争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竞争法限制性贸易行为实质性评估综合指南》规定,直接或间接确定购买或销售价格、分配市场或指明有关各方使用知识产权方式的知识产权协议,均为《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AfCFTA)对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的意义

AfCFTA被广泛认为是促进非洲大陆经济增长和一体化的催化剂。根据《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协定》,第二阶段谈判涉及资、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议定书。然而,要使这种整合充分有效和无缝衔接,非洲国家还需要审查其在知识产权保护、营商便利度和竞争/反垄断法方面的独特做法。非洲联盟成员国有望制定一个知识产权框架,以满足非洲经济独特而微妙的需求。

非洲国家一贯主张在各种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中普遍承认传统知识、土著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不幸的是,对这种独特的知识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尚未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实现,而法律文书也可能促进这种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商业化。

《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议定书》是一份议定书草案,可用于促进为非洲工业化水平量身定制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标准,并与AfCFTA的目标相一致。该议定书草案将为非洲联盟成员国提供一个机会来制定知识产权框架,以满足非洲国家的需求,例如创新生态系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传播以及非洲经济向知识、信息共享和思想驱动的经济的转型。

总之,知识产权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一项资产,其商业化使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享受知识产权商业化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而使他们能够收回投资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同时确保技术转让和信息在公众中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