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士兰大学报告建议改革澳大利亚的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制度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3-04-13 阅读:62次
简介
植物育种者权利(PBR)是一种针对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受澳大利亚《1994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法案》)约束。去年年底,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发布了6份委托昆士兰大学撰写的报告。这些报告对现有的PBR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就该法案的改革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将在政府就可能发生的PBR改革作出决定时被纳入考虑范围。本文对报告中讨论的问题进行了概述,主要涉及拟议的信息通知计划、PBR用尽、收获材料、标签要求、植物品种名称和同义词以及主要衍生品种等方面。就该报告提交意见的期限已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
信息通知计划
目前获取侵权证据的途径给PBR所有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并使其难以确定侵权的诉讼理由。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改革建议是引入信息通知计划,与英国的植物育种者制度相似,但有所调整。建议方案的关键要素包括:
-通知接收方提供所需信息的通知期限;
-为了限制无理取闹的侵权主张,只有PBR所有人可以根据该计划发出通知,前提是有合理理由相信通知接收方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未在通知期限内进行回复的接收方承担举证责任,并对接收方侵犯了所有人的PBR作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如果这一计划得以实施,将减少证据收集方面的困难,从而提高PBR所有人追究侵权行为责任的能力。
PBR用尽
利益相关方对PBR立法中的权利用尽条款的修改抱有很大的兴趣。
该法案目前规定,在繁殖材料被出售后,PBR即告用尽,但在进一步生产和繁殖以及向没有PBR的国家出口时受到一些限制。许多人认为“出售”一词的范围既广泛又不明确。例如,这是否包括根据有条件和限制的合同进行的销售,或者植物材料被租赁的情况。该法案以非详尽的方式对“出售”进行了广泛的定义,包括出租和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交换,这表明这些情况确实构成了出售。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对Sun World International Inc.诉PBR注册官一案的裁决中,法院认为,包含限制性条款(如使用许可)的植物材料交易,仍属于出售。
尽管如此,报告建议IP Australia将出于用尽目的的“出售”更广泛地定义为与受PBR保护的植物品种有关的“任何行为”。这样的定义可能会导致用尽条款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从而严重限制法定权利。
该报告接着提出,在PBR用尽后,与植物品种的交易仅受合同约束。重要的是提醒要人们牢记一点,法定权利比合同权利强得多,而且两者都提供了不同的救济措施。法定权利可以对第三方强制执行,而合同仅在合同各方之间强制执行。根据经验,在未经PBR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PBR材料生长所依赖的资产无意中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没有法定权利,那么PBR所有人就很难对材料所属资产的第三方买家采取任何行动。报告中的建议倾向于对权利用尽作出更狭义的解释,以确保权利所有人拥有更大的法定权利,而另一种选择则是使权利用尽受制于合同中的条件和限制,这样一来,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了PBR许可协议中的条件或限制,那么该权利就没有用尽,PBR所有人仍可使用其法定权利。这种方法在中国已经被采用。
该报告还建议将“购买权”纳入PBR的专有权中,这只应适用于《1991年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条例》宣布的分类群。“购买权”的扩展将扩大PBR的范围,从而建立更有效的终端特许权使用费制度。然而,产业界应考虑将其限制在某些分类群的建议。终端特许权被用于广泛的农作物,因此这一限制将有利于某些行业而非其他行业。
收获材料
PBR为权利所有人提供了处理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的专属权利,这延伸到“收获材料”和“收获材料”的产品,但必须满足某些前提条件——PBR所有人(1)未授权生产或繁殖受保护的品种;以及(2)没有“合理的机会”行使其与该品种繁殖材料有关的权利。
该报告强调了在收获材料也是繁殖材料的情况下的不确定性,以及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应如何适用的情况。
报告建议对该法案进行修订,规定同时也是“繁殖材料”的“收获材料”被视为“繁殖材料”。这意味着为繁殖材料提供的直接保护将适用于更广泛的植物材料,并避免了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扩大对收获材料权利的情况。
标签要求
标签是PBR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因为它表明了哪些植物品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并且规定了使用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报告中提出了关于提高该法案中标签规定明确性的建议,这将有助于保护和执行PBR,因为植物品种正在迅速地被繁殖和发展。
根据现行法案,目前没有对受PBR保护的品种贴标签的要求。然而,根据该法案第57条(1)款,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权利的存在”,法院可以拒绝就侵犯PBR的行为判给损害赔偿金或利润所得。
报告中建议,强制性标签将使第三方能够确定一个品种是否受到了PBR制度的保护,并将消除对该法第57条(1)款规定的辩护理由的依赖。然而,该报告还指出,强制性标签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给目前使用为他人所有的植物品种进行工作的利益相关者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同时,也很难确定对不遵守标签标准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报告进一步指出,IP Australia已经提供了关于标签的行业指南,包括标签标准化模板。昆士兰大学的主要建议是,IP Australia应将重点放在将标签作为行业最佳实践框架的一部分,并且该机构可以通过行业教育和培训向PBR申请人提供更多关于标签的信息。
植物品种名称和同义词
植物品种名称和同义词被用于识别和区分受法案保护的植物品种。法案第27条(5)款(a)和(e)项规定,新的植物品种名称不得有欺骗或引起混淆的可能,并且不得包括《1995年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
昆士兰大学建议,IP Australia应就可能导致欺骗或引起混淆的植物品种名称或同义词,以及不包括注册商标的植物品种名称或同义词提供一份解释材料。这将要求IP Australia更新其《实践和程序手册》,以包括关于适当名称和同义词的示例。该报告还建议IP Australia确保为商标审查员提供相关信息,以使其了解该法案对名称和同义词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PBR和商标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实质性派生品种
PBR延伸到实质性派生自受保护植物品种的品种,此类品种通常被称为实质性派生品种。澳大利亚的实质性派生品种由IP Australia而非法院来确定。为了能够根据法案第12条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申请人必须证明第二个植物品种:
-主要来源于第一个植物品种;
-保留了其他品种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所产生的基本特征;
-没有表现出任何区别于第一个品种的重要特征(外观区别)。
在国际上,特别是在澳大利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用性受到了质疑,因为人们担心,在基因技术和突变育种的发展背景下,现有的保护措施无法为传统育种者提供足够的保护。澳大利亚采用了最狭义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即规定如果该品种在重要特征方面与初始品种不同,则该品种不属于实质性派生品种。这种狭隘的概念意味着,初始品种的育种者市场缩减了,并且他们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然而其品种被用作轻微目标变异的基础,并与随后产生的品种保持着几乎100%的遗传一致性。
尽管存在这些担忧,昆士兰大学报告的主要建议是保留上述澳大利亚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现行做法。该报告建议IP Australia扩展其《实践和程序手册》,以提供能够对现有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法律进行解释的指南。
结论
这些报告强调了对PBR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以确保植物品种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并且使PBR能够得以执行。就该报告提交意见的期限已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关于澳大利亚政府对报告涉及的主要问题的反应将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更新。(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