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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考虑因素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3-03-31 阅读:52

  德国交存了其对《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的批准书后,统一专利法院(UPC)预计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新法院程序的一些特征可能会影响到专利权人选择加入或退出该制度的决定。本文将就专利权人在决定是否退出UPC时应该考虑的一些实际和战略因素进行探讨。

  退出机制概述

  在UPC运行的前7年,也就是过渡期,欧洲专利所有人将可以选择将其专利或专利申请退出UPC的管辖范围。如果选择退出,专利或专利申请仍将属于相关国家法院的单独管辖范围。只有那些在过渡期结束前已经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和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且未卷入UPC诉讼程序的,才有资格选择退出。统一专利,就其本质而言,没有资格选择退出。

  日出期从2023年3月1日开始,这意味着专利权人现在可以开始选择退出,退出将在过渡期的第一天生效。简言之,日出期为专利权人提供了3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需要退出,而不会使其立即面临专利受到攻击的风险。

  下文将对欧洲专利所有人在决定退出或加入之前应注意的一些关键考虑因素进行简要的介绍。

  选择退出的实用性

  考虑因素一:实际所有权。首先,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实际所有人的指示选择退出统一专利。如果退出行为不是由代表在UPC执行的,那么选择退出的申请必须附有实际所有人签名的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所有人可能不是相关专利登记簿上列出的所有人;专利的所有权本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转让没有记录在登记簿上。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由于在UPC退出机制中不需要任何证据来证明实际所有人的身份,所以在专利于某诉讼中受到质疑之前,这一点都不会得到验证。因此,在选择退出之前,检查谁是合法的专利所有人尤为重要。

  考虑因素二:共同所有权和被许可人。在专利有多个共同所有人的情况下,所有共同所有人在选择退出时必须共同行动。被许可人(排他性许可或其他许可)不能选择退出专利。但是,对每项许可进行评估是十分必要的,以确定是否必须就此类决定征求被许可人的意见。相关方很可能不能单方面从UPC中退出专利,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都需要咨询其他各方。

  选择退出并不是最终决定。如果选择退出专利,但随后改变了心意,相关方将能够在过渡期内撤回退出选择。也就是说,除非已经在某一国家法院发生针对相关专利的诉讼,相关方都可以在过渡期内撤回。然而,应该注意的是,撤回只有一次机会,因为一旦撤回退出选择,就不可能再次选择退出。

  选择退出的范围必须包括所有欧洲专利指定的国家。选择退出不仅适用于“签署UPC的成员国”。相反,选择退出的申请必须针对已经授予欧洲专利的或在欧洲专利申请中指定的所有“国家”。这意味着必须为其他未加入UPC的欧盟成员国(例如西班牙和波兰)和加入了《欧洲专利公约》的非欧盟成员国(例如英国、瑞士和土耳其)申请退出选择。

  战略性考虑

  专利权人还需要考虑如何使UPC发挥其优势,以满足其专利组合或业务的需求。以下是专利权人在作出退出选择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有选择地退出和保留某些重要专利;

  通过退出或有选择地退出会向竞争对手发出何种信息;

  UPC广泛的地理分布将对侵权主张产生的影响;

  某些专利在UPC被撤销的商业影响;

  通过向选定的某国家法院和UPC提起诉讼获得专利来对冲风险的选择。此外,战略性地使用分区管理,例如,只选择欧洲同族专利的某些成员,而将其他成员保留在UPC内。

  作为一个新的起点,专利权人有必要就自己的专利组合对上述因素进行考虑,但也有必要考虑与竞争对手的专利组合相关的这些因素。(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