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新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制度的修改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2-20 阅读:52次
2020年8月,乌克兰新知识产权法生效。与之前的旧法相比,新法对商标、外观和专利等多项制度进行了修改,与欧洲的知识产权法从整体理念和具体规定方面都更为接近。以下对商标法的修改进行简单的介绍。
新知识产权法的商标部分,既有对旧有制度的修改,也有完全新增的规定。总体而言,新法的规定更加合理,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更为有力。
第一、商标异议制度。根据旧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他人随时可以提起异议。根据近几年的实践,商标注册通常需要22个月左右。也就是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申请商标都面临着被异议的风险。新法对异议期限进行了修改,限定为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这种做法不仅提高了商标注册的效率,而且申请人的权利也更加稳定。
第二、商标撤销制度。根据旧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他人可以申请撤销。根据乌克兰和欧盟签署的联合协议,新法将连续不使用撤销的年限延长至五年,这项规定与欧盟保持一致。
与此同时,新法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在撤销申请前三个月以上或者更早的时间,商标已经开始使用了,或者申请续展了,那么他人就无法撤销。但是在撤销申请前三个月内才开始使用或者申请续展,则不属于例外情况,他人仍然可以撤销。
第三、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有排他性的专用权,这是商标保护的通行法则。新法对专用权进行了限定,即在确保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商标。例如,A商标所有人在交易中说明:“我公司A品牌的产品使用了B品牌的零部件”;又如,在销售时客观地对比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这两种情况虽然都使用了他人的商标,但是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的所有人,也不会混淆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方,所以视为合法行为。
这项规定更加清晰灵活地界定了商标合法使用的方式和情景,既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也满足了实际销售和使用的需求,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第四、增加了商标无效的理由。根据新法的规定,如果他人商标已经在其他国家注册,而其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乌克兰恶意抢注相同的商标,那么该境外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认定抢注商标无效。这是新增的一条商标无效的理由,为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又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除了请求认定抢注商标无效之外,该境外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请求将抢注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这项规定对抢注商标灵活处理,对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非常有利,大大提高了维权的效率。
第五、增加了商标禁注的情形。根据新法的规定,如果他人商标已经在国外实际使用,除非经该商标使用人同意,本国经销商或代理商以自己名义在乌克兰申请注册相同商标的,不予核准。这项规定对商标权的保护扩大到境外的使用,力度之大,超过了很多国家的规定。
第六、增加了同意书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因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导致驳回,申请人常常会考虑与在先权利人协商签署同意书。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同意书的采纳问题,而是由个案审查员进行裁量,所以时机作法并不统一。新法明确规定了采纳同意书,为商标注册增加了更多的可能性,也使得商标所有人的意志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第七、增加了集体商标的概念。新法规定了集体商标的申请和保护,丰富了商标的类型,又是一大突破。
乌克兰新知识产权法实施后,商标注册更加高效,商标权的保护更加有力,商标的使用更加灵活,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更加全面。合理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经商环境,也有利于引导公平的市场竞争,对于外贸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乌克兰既是我国的邻国,也是重要的贸易伙伴,还是一带一路的成员国。国内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做好该国的商标布局工作,为今后的贸易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