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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版权侵权索赔没有“时间限制”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05-21 阅读:30
        美国最高法院于近日作出了澄清,即版权所有人可以就几年甚至几十年前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近期的一项多数法官投赞成票的裁决中,最高法院驳回了下级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期限为3年的论点。这一澄清对较早的索赔也是公平的,只要诉讼是在“发现”侵权行为后3年内提起的。
 
        1983年,谢尔曼.尼利(Sherman Nealy)和托尼.巴特勒(Tony Butler)创立了独立唱片公司Music Specialist Inc(“Music Specialist”),该公司只录制了一张专辑和几首歌曲。
 
        这家公司没有获得任何成功,并且在几年后最终解散。尼利的个人生活也并不成功,因为从1989年到2008年,他曾入狱服刑,从2012年到2015年,他再次入狱。
 
        在尼利在服刑期间,他的前合伙人将Music Specialist的歌曲目录授权给音乐出版公司Warner Chappell。这可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在歌手弗洛.里达(Flo Rida)的热门歌曲《In the Ayer》中使用了一个“歌曲片段”之后。这首歌曲一经发行就卖出了数百万张,进入了公告牌排行榜的前十名。
 
        里达的这首流行歌曲随后被授权给几个电视节目,而Music Specialist的其他作品最终被用于组合黑眼豆豆(Black Eyed Peas)和歌手Kid Sister的录制作品。
 
        尼利对“过时”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尼利在第二次出狱后发现了这一潜在的交易,但他并没有从中受益。作为回应,他于2018年对Warner Chappell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可追溯到2008年的涉嫌侵犯版权的行为进行赔偿。
 
        这起诉讼的背景故事本身就很容易引发人们的兴趣,但它也引发了一场重要的辩论,即权利人是否可以像在此案件中一样对“过时”的侵权行为提出索赔。具体而言,权利人可以就版权侵权行为获得损害赔偿的期限有多长?
 
        根据美国《版权法》,提出投诉有3年的诉讼时效。该期限从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开始计算。对于这3年的时效是否也适用于可以被主张的损害赔偿,或者“应计损害赔偿”是否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法院意见不一。
 
        在尼利诉Warner Chappell一案中,地区法院此前曾裁定,3年的诉讼时效也适用于损害赔偿。这意味着2008年的侵权行为很久以前就已经过期了。然而,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最高法院驳回关于3年的时间限制
 
        最高法院没有将损害赔偿限制在过去3年中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上,而是认为尼利和其他原告的索赔没有时间限制。
 
        在大法官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撰写的“6比3”多数赞成的裁决意见书中,最高法院驳回了下级法院设定的狭窄的时间限制。
 
        意见书中写道:“《版权法》赋予了版权所有人一项权利,无论侵权行为发生于何时,都可以就任何及时的侵权索赔获得金钱补偿。”
 
        该意见书强调,追讨损害赔偿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在发现侵权行为后3年内提起诉讼,无论侵权行为何时发生,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该法的诉讼时效规定了提起诉讼有3年的期限,该期限从索赔发生时开始计算。相关条款没有规定追讨损害赔偿有单独的3年期限。”
 
        片段使用和版权流氓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对尼利来说是个好消息,但并非所有人都同样感到兴奋。Warner Chappell和其他权利人现在可能会因为几十年前使用的“歌曲片段”而面临审查。
 
        在音乐行业之外,这个话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几个月前,非营利性的国际法律组织电子前沿基金会(EFF)曾警告称,“无限”的损害赔偿期限可能会成为对版权流氓的公开邀请,例如,那些使用反向图像检索工具在旧博客文章中发现“侵犯版权”的图片的人。
 
        EFF当时写道:“无限期的诉讼时效会给版权流氓带来可乘之机,并有可能鼓励新的版权流氓从这一具有象征性的‘桥梁’下走出来。”
 
        虽然这些担忧可能是有道理的,但最高法院得出的结论是,《版权法》是非常明确的。只要及时提起诉讼,无论索赔发生在何时,权利人都可以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编译自www.torrentfrea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