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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03-29 阅读:33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