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4.0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来源:中国贸促会展览公共服务网 发布日期:2024-02-27 阅读:66次
1.韩国通过《发明振兴法修订案》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制度
2024年1月9日,韩国国会通过《发明振兴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制度。该修正案于今年1月份公布,并于6个月以后开始实施。根据《发明振兴法》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员工依据其岗位职责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不仅属于雇主的业务范围内,也归属于员工当前或过去的职责范围内。职务发明创造制度通过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激发员工的发明积极性,保证企业稳定地继受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确保企业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转让和商业化的利益。
《发明振兴法修正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职务发明创造继受制度
现行制度下,基于对发明创造完成后、收到继受转让通知前存在双重转让风险的考虑,职务发明创造的继受需要在收到继受通知后开始。
修正案规定,发明创造完成之后,企业便可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继受。
(2)职务发明创造赔偿诉讼制度
现行制度下,职务发明创造诉讼要求当事人提交计算合理赔偿所需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予提交。
修正案规定,在职务发明赔偿诉讼中引入证据出示和保密令制度。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禁止将证据用于诉讼以外的目的。
此外,为促进职务发明创造和建立公平的奖励文化,韩国政府将于2024年上半年出台《职务发明创造指南》。该指南包括职务发明创造认定标准、企业与雇员的协商程序以及相关赔偿案例等。
(编译自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19990&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2.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DPA)已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3年内可提交相关设计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被认为与申请人在先注册或提交的外观设计相似,则后提交的外观设计必须作为相关外观设计申请提交。尽管原则上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拥有在商业和工业上使用注册外观设计和任何类似设计的专有权,但在韩国,通常的做法是提交新的申请,以作为主要设计的相关外观设计获得注册。通过这种相关外观设计注册实践,如果未来因相关设计与主要设计相似而产生任何争议,则可以通过该种注册较为清晰的界定相关设计与主要设计的关系。
根据修订前的规定,相关设计的申请必须在主要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1年内提交。修订后的法案将1年期限延长至3年。
(2)更容易主张新颖性推定
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任何寻求利用宽限期(某一设计的申请是在相同或相似的设计被提交之日起1年内提交的,则可认为后提交的设计与前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人都必须(i)在提交申请时,(ii)在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发布授权/驳回的最终决定,(iii)对第三方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时,或(iv)对第三方提出的无效诉讼作出答复时主张新颖性推定外观设计注册。
修正案取消了主张新颖性推定的时间限制。由此,外观设计申请人主张新颖性推定的时间不再被限制在以上四个时间节点,也无需利用第三方人为地针对自己的设计提出无效诉讼或异议,申请人可以随时主张新颖性推定。
(3)优先权申请相关程序的额外时间
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提交国际申请的人必须在作为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应在外观设计申请中具体说明意图向韩国知识产权局主张优先权。此外,必须在外观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经外国政府认证的外国优先权申请副本
修正案规定:①有正当理由的,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②优先权要求可以在外观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或添加;③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按原定期限提交优先权文件,则3个月的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dfe3918-1fac-4066-b806-7cc05c811283)
3.沙特将采用新的“Saudi Arabia”商标注册指南
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决定将“Saudi Arabia”(沙特阿拉伯)这个名称指定为国家公共财产,任何包含该名称的商标注册申请都必须遵守新通过的规定。
新规定明确商标申请人必须是政府实体或特殊监管实体,或者商标必须与重要且独特的房地产或服务项目相关。且“Saudi Arabia”名称必须是商标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其基本要素。
除此之外,沙特知识产权局还决定将沙特阿拉伯的城市、地区和公共场所的名称作为国家财产。任何包含这些名称的商标申请必须遵循特定的准则:(1)城市、地区或公共场所的名称应该是商标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主要元素;(2)在商标中使用这些名称不应导致对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或来源产生任何混淆。
根据该决定,这些规则也适用于根据这些准则注册的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请求或任何其他合法交易。此规则还适用于任何包含“Saudi Arabia”“the Kingdom of Saudi Arabia”名称或以阿拉伯语或任何其他语言提及国家的任何符号或含义的商标申请。
沙特知识产权局允许注册带有城市、地区或公共场所名称的商标,前提是其含义与地名不同,并且不存在滥用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所有者必须确保其使用不会损害或扭曲王国、其城市、地区或公共场所的形象或声誉。除此之外,针对此类注册商标,法律并不授予所有者对特定名称的专有权,也不允许他们阻止他人使用该名称。规则允许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为地理标志。该规则对于发布前尚未处理的商标申请具有溯及力。
(编译自https://saudigazette.com.sa/article/639158/SAUDI-ARABIA/SAIP-adopts-new-trademark-registration-guidelines-for-Saudi-Arabia)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