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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支持谷歌合理使用代码的裁决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1-04-20 阅读:75

  2021年4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票赞成、2票反对发布了一项关于合理使用的重大裁决,即谷歌复制甲骨文Java SE应用程序接口(API)的11500行代码并将其用于自身的安卓系统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和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

  法院突破了“转换性”测试的界限。法院作出支持谷歌的裁决。鉴于谷歌的安卓平台在全球智能手机中无处不在,此项裁决对谷歌而言是一场重大胜利。

  谷歌设计的安卓平台免费向开发人员开放,方便其为智能手机构建应用程序。用法院的话说,“此举让手机变得更好。”

  谷歌希望数百万已熟悉Java程序语言的程序员轻松地与安卓平台交互工作。因此,谷歌采用一个API用户界面,程序员可以使用该界面通过一系列菜单命令运行常见的计算机程序。谷歌知道,程序员熟悉IT及互联网技术服务公司Sun(Sun被甲骨文收购)的Java SE API的命令或“方法调用”,这些命令指示计算机执行常见的任务。因此,谷歌试图模仿相同的指令集。

  例如,当程序员想比较两个整数以确定哪个更大时,程序员可键入“java.lang.Math.max”,这个“方法调用”将指示计算机在API的其他位置寻找可以执行这个操作的程序。这种简写和其他类似的命令使程序员不必重新编辑成千上万个常见任务,他们只需使用熟悉的Java SE API命令即可。

  当谷歌在编写能实际执行操作的程序代码(称为执行代码,implementing code)时,其复制了甲骨文的11500行可让程序员使用结构化指令集的代码(称为说明代码,declaring code)。值得注意的是,谷歌曾四次想获得说明代码的使用许可,但谈判失败,谷歌便复制了代码。

  法院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甲骨文的Java API适用允许计算机程序获得版权保护的法定条款还是禁止“处理过程”和“操作方法”获得版权保护的条款;2)假设可获得版权保护,谷歌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

  陪审团之前裁定,谷歌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该裁决,裁定合理使用是法官需要从头开始审查的法律问题。尽管最高法院赞同合理使用的审查标准,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联邦法院对案件实质问题的法律结论。

  最高法院分析了《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7条中的四个法定合理使用要素:1)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2)使用的目的和性质;3)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价值;以及4)市场影响。

  关于第一个要素,法院承认说明代码是计算机程序的一部分,依据《版权法》应给予明确的版权保护。但是,说明代码与不受版权保护的想法密不可分,例如“计算机任务的划分”“将任务组织到我们所称的橱柜、抽屉和文件中”以及程序员熟悉的“java.lang.Math.max”等具体命令。相比之下,谷歌受版权保护的执行代码(谷歌没有复制)的开发需要大量创造力,如此才能用于智能手机而非笔记本电脑或台式电脑。因此,与执行代码不同,说明代码相比大多数程序“更远离版权的核心”,因为其价值不是源于创造力,而是源于鼓励程序员学习系统以便使用甲骨文的执行程序这个事实。

  关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法院裁定称谷歌复制说明代码属于“转换性”使用,尽管谷歌使用代码的目的与Sun开发代码的目的相同,即让程序员在执行代码中调出特定功能。谷歌使用Sun Java API的说明代码创造一个新的可供程序员用于智能手机的平台……这与版权本身的宪法目标一致……“促进科学和使用艺术的进步”(《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法院强调,虽然Sun为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创建了API,但谷歌在智能手机程序中重新实施,只是让程序员调用这些任务,无需放弃一些熟悉的程序语言或学习新的语言。因此,谷歌以一种转换性的方式使用Sun Java API代码,旨在让熟悉该代码的程序员为采用新的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开发应用程序。

  关于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价值,法院强调谷歌仅使用了286万行代码中的11500行,占比为0.4%,绝大多数的安卓代码都是谷歌重新编写的执行代码。法院称,不能孤立地看待说明代码,因为谷歌的目的是让熟悉Sun Java API指令集的程序员为搭载安卓平台的智能手机编写新的程序。如果开发人员被迫去学习新的命令语法,他们就不愿意为智能手机平台开发新程序,这与版权法的宪法目标不符。“从某种意义上说,说明代码是谷歌释放程序员的创造力的关键。”因此,法院在价值因素上也作出有利于谷歌的裁决。

  关于市场影响,法院表示,潜在的收入损失并不是全部。法院引用Campbell诉Acuff-Rose Music一案称“一些戏仿,例如进行严厉批评的戏剧评论,可能会扼杀对原剧的需求”。法院还提到,Sun并未成功进入智能手机市场,他们尝试过但失败了。法院强调,谷歌的安卓系统在智能手机等更加精密的设备上运行,而Java SE用于Kindle电子书以及没有触摸屏的简单手机上,因此安卓不是Java SE的市场替代品。法院还提到了专家证词,即安卓会使甲骨文受益,因为安卓鼓励更多的程序员学习Java,施展才华,利用Java为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编程。最后,法院表示,鉴于程序员非常熟悉Sun Java API,强制执行甲骨文的版权“存在对公众造成损害的风险”,并使Sun的说明代码成为限制未来新程序的创造力的枷锁,而仅有甲骨文才握有打开这枷锁的钥匙。基于这些原因,法院在市场影响方面作出有利于谷歌的裁决。

  总而言之,法院裁决称,谷歌复制说明代码属于合理使用,因为此举允许程序员将其熟悉的Java SE接口用于安卓系统中,而安卓系统是“新的、转换性的程序”。

  法官托马斯和阿利托持不同观点。托马斯认为,大多数法官对说明代码和执行代码作出的区分是人为的。明确授予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的《版权法》未作此类区分。他指出,多数法官未分析可版权性(copyrightability)是导致现有结果的原因,这个结果缺乏正当的理由;代码与不可赋予版权的想法密不可分的事实不能取消其受保护的资格。“书籍从本质上而言与不可赋予版权的想法(章节的使用、故事情节的设置、对话或脚注的插入)密不可分,但这些并没有使书籍远离‘版权的核心’。”另外,程序员等第三方投入大量时间学习Java SE命令这个事实对可版权性没有影响。托马斯也不同意大多数法官关于市场影响的裁决,托马斯指出,甲骨文本身没有进入智能手机市场并不意味着它不能许可谷歌等其他方这么做。托马斯指出,由于谷歌没有支付许可费,甲骨文遭受极大的损失,因为第三方不再觉得有必要付费嵌入Java平台。这包括之前已获得Java SE许可的公司。在谷歌复制代码后,亚马逊与甲骨文协商获取97.5%的许可费折扣,三星与甲骨文的合同价款从4000万美元降至100万美元。

  该裁决在合理使用领域开创了重要且独特的先例。对于“转换性”使用,其目的可与作者计划的使用相同。根据该裁决,如果复制者的使用进一步鼓励创新,与版权法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进步的宪法目标一致,则此类使用为合理使用。在本案中,谷歌对说明代码的使用被视为“具有转换性”,因为谷歌“在安卓系统重新实施了Java SE接口”,鼓励熟悉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Java SE的人用Java SE开发智能手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