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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商标战!美国惠氏起诉"广州惠氏"获3倍赔偿!

来源:知呱呱 发布日期:2021-03-15 阅读:43

  提到惠氏,大家可能立即想到母婴用品,比如惠氏奶粉。但吃瓜群众可能不知道惠氏其实还分美国和中国的惠氏:一方为深耕中国婴幼儿营养品市场30余年的全球500强企业,一方为中国婴幼儿用品领域的后起之秀。

 

  美国惠氏与广州惠氏围绕着“惠氏”商标,鏖战近20年,经过多轮的诉讼,现在终于有了结果。

  惠氏公司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的3倍予以计算,索赔3000万元,并获得了杭州中院的支持。

 

  【案情回顾】

  2001年5月,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物博购销部提出“Wyeth”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02年7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口红、带香味的水等第3类商品上。

 

  2011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广州惠氏比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时受让了另外5件“Wyeth”与“惠氏”商标。2012年,广州惠氏比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2015年,诉争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州惠氏。

 

  美国惠氏曾引证其核准注册在婴儿奶粉等商品上的多件“Wyeth”与“惠氏”等系列商标,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其主张未能获得支持;在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美国惠氏再次提出争议申请,其主张亦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事实上早在2002年的时候,美国惠氏的前身“美国家庭产品公司”就对诉争商标提出过异议申请,但一直未能获得支持。

 

  2011年7月,美国惠氏提出撤销诉争商标的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3年9月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广州惠氏不服商评委裁决,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争议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和美国惠氏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商评委和美国惠氏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4月,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认为卢某和广州惠氏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广州惠氏不服商评委重新作出的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广州惠氏的上诉;随后,广州惠氏又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该案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得以维持。

 

  【案件焦点】

  惠氏公司认为,被告广州惠氏、青岛惠氏等公司生产、销售以及宣传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等经营活动,及在域名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构成对惠氏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侵犯了惠氏公司对惠氏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惠氏上海对惠氏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青岛惠氏将“惠氏”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登记并在经营中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对惠氏公司及惠氏上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请求杭州中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广州惠氏及青岛惠氏立即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惠氏”字样,此外,惠氏公司及惠氏上海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的3倍予以计算,索赔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5万元。

  广州惠氏则表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广州惠氏公司对六个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是基于对注册商标有效性信赖进行投资和经营,不存在恶意使用商标、侵害惠氏公司和惠氏上海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生效之后,广州惠氏公司使用的是“惠氏小狮子”注册商标,没有侵害惠氏公司和惠氏上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此外,广州惠氏没有突出使用被控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存侵权,也没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杭州中院认为,惠氏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行为构成对惠氏公司、惠氏上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损害了原告在先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该项赔偿主张,杭州中院认为被告恶意侵权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对各被告的赔偿金额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予以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