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产业遭专利“大棒” 众志成城破滥诉危机——重组竹地板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案启示
来源: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 发布日期:2021-02-07 阅读:43次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5日,美国TERAGREN 公司向美国华盛顿州西区联邦地这法院起诉,指控美国SMITH & FONG公司侵犯其享有独占实施权的第5543197号“平行随机排列叠层的竹地板和竹束”(Parallel Randomly Stranded, Laminated Bamboo Boards and Beams)美国专利权(以下简称“197专利”),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涉案重组竹地板产品在美国销售,并要求损害赔偿。该美国专利权由一位名为Jay Plaehn的个人于1996年8月6日获得,随后由其将该专利权的独占实施权授予美国Teragren 公司。美国Smith&Fong公司实际上是中国安吉天振竹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振公司”)在美国的销售商,涉案重组竹地板产品即由天振公司制造并供应给Smith&Fong公司在美国进行销售。我国众多竹地板企业在美国销售同类重组竹地板产品。
2007年11月中旬,针对美国Teragren公司的起诉,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竹材专业委员会张齐生院士的牵头下,包括天振公司在内的中国20多家竹材企业结成同盟,与美国Smith&Fong公司达成共同应诉协议,中国企业全面支持美国Smith&Fong公司应对美国Teragren 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随后,我方聘请了美国专利律师在美国代理本案,同时在国内也聘请了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协助在国内进行取证等工作。我方对涉案197专利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美国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有在先技术公开其技术方案,该技术不应被授予专利权。而且,197专利主要的必要技术特征是竹地板生产过程中竹片的“随机排列性”,而涉案重组竹地板产品是采用公知技术制造,在制造过程中竹片排列是顺向的,并未落入197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2007年12月28日,美国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美国Teragren 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为进一步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作为对其的积极抗辩,我方还请求法院宣告197专利无效,确认197专利是不可实施的。同时,我方还针对原告美国Teragren公司利用197专利恶意架讼的行为提出了不正当竞争反诉。随后,我方进行了多方取证,找到在197专利授权审查的过程资料,并将众多在先专利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其中有一份在先专利(Chu专利)曾被专利权人Jay Plaehn在专利审查过程作为对比文件,我方认为两者的区别特征是197专利的专利性所在;同时,我方还在我国香港找到在涉案197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出口到美国的竹地板产品资料,该资料部分公开了197专利的技术方案。
根据美国专利诉讼的司法程序,在庭审(Trial)之前,就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和术语的解释,属于法律问题,应由法院决定,法院会先召开马克曼听证会(Markman Hearing),就权利要求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作出统一界定。如在马克曼听证会上取得有利的结论,则被告方在听证会后可以请求法院作出不侵权的简易判决,从而案件就不用再进入冗长的庭审程序,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讼费用的支出。
2009年年初,法院就本案召开马克曼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双方就197专利的几个关键技术特征进行了辩论。例如,针对于197专利中“随机排列”这一术语,原告Teragren公司辩称:197专利中描述的“随机排列”竹束中的竹片在垂直方向、水平方向和旋转排列上是随机的,但不一定搭接或错开,也不一定为任意长度,其打比方辩解该发明中的竹束就像一盒没有煮的意大利面条,但有个统一长度且不是错开的。对此问题,我方认为,原告对其专利权利要求作了扩大解释,有违于其在该专利申请审查时所作的陈述,因为在先专利(Chu专利)早就公开了用统一长度且顺向排列的竹片制造竹地板的技术。原告在专利申请时为获得授权向审查员解释该专利的创造性在于用长度不统一的随机排列的竹片制造竹地板,从而区别于在先技术而获得专利授权,因此,在本案中应当适用“禁反言原则”,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包括用统一长度且顺向排列的竹片制造竹地板的技术。在听证会上,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和主要术语的界定,法院基本上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由于在马克曼听证会取得不利的结论,原告随后又向法院提交要求重新审查马克曼权利要求解释之裁决的动议。在美国专利诉讼的司法程序中,对马克曼权利要求解释裁决重新审查的请求通常是不被支持的,除非请求方能够证明先前裁决具有明显错误或者能够出示此前即使尽到合理谨慎义务也没有找到的新事实或法律依据。针对原告的动议,2009年5月5日,法院裁决不再重新审议对竹片“随机排列”这一术语的解释。关于原告的其他动议,我方认为涉及侵权与否的认定已经超出马克曼听证的范围,对此法庭表示同意。
最后,法院裁决美国Smith&Fong公司销售的重组竹地板产品并未侵犯原告主张的197专利权,我方取得胜诉。
【案例评析】
本案表面上虽然是两家美国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而实际上是一场关系我国众多竹材企业相关重组竹地板产品海外市场的保卫战。
本案兴讼之前,还有一个背景情况。
2007年年初,美国Teragren公司在挑起本案诉讼之前,就曾依据其拥有的“197专利”独占实施权向中国竹材企业的众多国外经销商发送律师函,要求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竹材专业委员会张齐生院士经过分析后认为,我国企业生产制造的重组竹地板产品并未侵犯该美国专利权,因此联合我国主要的竹材企业于2009年3月发表了不侵权的公开声明。在中国竹材企业拒绝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后,Teragren公司才恶意架讼,挑起这场诉讼。Teragren公司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在投石问路,寻求突破,其起诉Smith&Fong公司的真正目的就是企图以本案为突破口,给中国竹材企业制造的重组竹地板产品定性侵权,并将该案做成“样板”案例,“杀鸡儆猴”,借此进一步独霸美国竹地板市场,阻碍中国相关重竹地板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如果Smith&Fong公司在这场诉讼中失利被判侵权,唇亡齿寒,前辙后覆,Teragren公司就会逼迫国内众多竹地板企业都不能再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此种“侵权产品”,或者被迫向专利权人与Teragren 公司交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
此类侵权诉讼,美其名曰正当维权,实为争夺市场份额、打压竞争对手策略。近年来,中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过程中屡遭算计,困扰重重。如何应对这次恶意诉讼?强敌当前,大兵压境,站在SMITH&FONG公司身后的天振公司进退维谷,独木难支。幸得张齐生院士振臂而呼,竹材行业协会同仇敌忾,20余家竹材企业解囊相助,集资抗敌,竹地板行业唇齿相依,声气与共,在张齐生院士引领下,促成了行业与天振公司和SMITH&FONG公司共同应诉协议。随即筹集了数百万计的相应资金支持应诉,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采取多项举措积极应对这场诉讼,最终取得胜诉。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中国重组竹地板行业共同的胜利,同时说明,在面对跨国公司的专利阻击时,行业协会集体应对可以更有效地保证海外维权的胜利。本案中行业协会在积极维护我国竹地板企业的权益方面,两个方面的策略值得关注。
一、众志成城——多方专家提供智力支持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支持主要包括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的专业支持,另外还有行业内部专家的支持。企业如果遭遇侵权指控,首先就应当判断自身是否构成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判断需要同时结合技术分析和法律分析,两者不可偏废。而后再决定应对措施才更有针对性。本案中,天振公司得知美国经销商遭遇侵权指控后,寻求我国竹材产业的权威张齐生院士就该美国专利和涉案重组竹地板进行分析比对;同时就专利诉讼咨询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教授,积极获取专家的献计献策。得知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诉讼有可能胜诉的情况后才产生应诉的想法;而行业内部专家则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靠行业协会的号召力组织全体企业共同应对,同时寻求其他社会化力量以及政府力量的支持,因为这些力量在维权中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团结一致——行业企业纷纷解囊相助
在国外打一场专利诉讼官司,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我国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往往因此而却步,碰到恶意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明知自身不侵权,但限于本身实力,也只有无奈拱手放弃市场;有时候勉强应诉,如无后盾支持,也有可能被时间冗长、花费高昂的讼累拖垮,即使最后赢得了诉讼,却早已输掉了市场。因此在专家支持之外,资金支持也非常重要。在本案中,同行业内承担相同侵权风险的企业共筹资金支持应诉,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以上所述的两个支持因素,企业联盟或行业协会都可以起到联系纽带作用。如在本案中,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竹材专业委员会在寻求专家技术支持、联系企业结成同盟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天振公司节省了很多联络、沟通成本和时间,使得天振公司可以快速应对诉讼,快速反应是取得诉讼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单个企业相比,企业联盟或者行业协会在信息收集、储备以及联络、沟通等方面更有优势。
实际上,在美国发生本案诉讼之前,在国内竹地板产业也经历了一场几乎全行业争相参与的关于重组竹地板产品知识产权反滥用的“战争”。由澳大利亚某企业控股的某中国公司利用其拥有的ZL99117809.2号“竹材重组强化成型材的方法”中国专利,先后针对国内多家重组竹地板企业发动专利侵权诉讼,而且已经产生了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胜诉的一审判决。该公司及其幕后人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借知识产权说事,挥舞这一专利“大棒”,指望借此独霸中国竹地板市场。而某公司这一“竹材重组强化成型材的方法”专利技术,实际上也缺乏授予专利权必须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条件,在其申请日之前早已有相同的技术方案公开。某公司在其明知或者已知的情况下以此“假性专利”发动专利侵权诉讼或以专利诉讼相威胁,而且在诉讼中恶意提出“等同侵权”主张的行为明显是滥用专利权、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到了我国竹地板行业的强烈阻击和系列对抗。前有张齐生院士挺身而出,走上法庭为被告企业辩护,成为我国第一位担当知识产权诉讼代理人的院士。后有王正天等一群企业家积极推进对此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运筹帷幄,锲而不舍,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全部无效。某公司假性专利权得而复失,其挥舞这一假性专利“大棒”,妄图借此独霸我国竹地板市场的企图也因此成了一枕黄粱。我国竹地板行业的“集体舞”在这反知识产权滥用的“战场”上大放光芒。
美国专利诉讼案的告捷和国内无效假性专利案的成功,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竹材专业委员会引领作用以及我国众多竹材企业的同心协力分不开。总结外抗强权、内反滥用的经验,顺应我国竹地板产业在国内外的新的知识产权形势,为加强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经营,维护产业知识产权秩序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南林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立了。该联盟的筹建缘起于上述诉讼案件的应对,其成立对于强化我国竹材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深化我国竹材企业间的合作都具体重要意义。
“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这不但适用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也同样适用于我国传统产业包括制造业。高新技术领域曾经辉煌一时的我国DVD产业因此几乎险遭全盘覆灭之虞,传统制造业的我国竹地板行业也曾经饱受刻肤之痛,如2005年美国ITC就地板锁扣专利的“337调查”案件,我国相关企业最终还是深受其困。因此,我国竹地板产业以及其他传统产业,均应重视知识产权在本产业以及业内各企业发展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依靠行业组织尤其是知识产权联盟等企业间专门化知识产权集体整合行业综合资源,优化运用知识产权,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等,以获得更好的发展。
信息来源:田力普编.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M].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
信息来源链接:http://www.nipso.cn/onews.asp?id=510
作者信息:潘娟娟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