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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百伦公司起诉J.K.公司一案的分析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03-25 阅读:12
        背景概述
 
        近期,新百伦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与以J.K公司(J.K Enterprise)为名开展业务的吉滕达尔.库马尔(Jitendar Kumar)之间的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新百伦是一家著名的美国运动服饰企业。本案的主审法官是普拉蒂巴.辛格(Pratibha M. Singh)。新百伦用于鞋子和相关物品的“NB”阴影标志是争议的焦点。
 
        新百伦的全球影响力和执法行动
 
        新百伦强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其就一直在使用“N”这个标志。该公司谈到了其强大的海外业务、巨额的收入、巨额的广告支出以及通过聘请名人代言赞助了大量重要的体育赛事。该公司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其子公司非常热衷于开展促销和广告业务,并且自1986年以来在印度逐渐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地位。
 
        对J.K公司提出的指控
 
        新百伦指控被告库马尔(其以J.K公司为名开展了相关业务)所生产的鞋子标志“模仿”了新百伦的“NB”以及“N”标志。由于J.K公司在收到法律通知后仍继续坚持使用系争商标,因此新百伦提出了诉讼,并要求向对方发出禁令。法院先是发出了临时禁令以禁止被告使用系争商标。然而,被告违反了事先的规定,继续使用了这件商标,此举导致新百伦采取了更多的法律行动。
 
        藐视行为以及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J.K公司完全无视法院在此之前作出的裁决,违反了不使用系争标志的承诺,持续藐视法院的命令。原告新百伦采取了额外的法律行动,即根据印度的《民事诉讼法》(CPC)第39号命令第2A款提交了额外的申诉书,以回应这种不合作的行为。被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持续使用了系争商标,这显然违反了法院的指令,因此原告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为了防止被告使用系争商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早期阶段就发出了临时命令。在诉讼的初始阶段,法院下达了临时命令,禁止被告使用系争商标。不过,被告再次违反了法院的禁令,尽管法院给出的措辞是明确且无误的。
 
        法院命令当地的专员前往被告的所在地,调查带有系争商标的材料和商品。然后,这名专员提交了一份报告,其中包括有关被告商业活动使用系争标志的广泛程度的详细说明。
 
        该报告本身就是一份详尽的证据,证明了被告完全无视法院的命令。当地的专员也证实了被告通过广泛使用该商标而藐视法律和法院权威的程度。随后,原告基于被告一再违反规定的事实,援引第39号命令第2A款规定,开展了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当另一方无视禁令或临时命令时,该规定为进一步受到侵犯的一方提供了补救措施。
 
         驰名商标的认定
 
        法院依据各种司法判决结果确认了新百伦“N”型阴影标志的驰名商标地位。根据爱马仕国际(Hermes International)起诉Crimzon Fashion Accessories Pvt. Ltd.一案的裁决结果,以及1999年《商标法》第11条6款列出的内容,法院对可用来确定商标是否应被视为“驰名”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彻底的分析。
 
        1999年《商标法》第11条6款列出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也在爱马仕国际一案中得到了重视)包括:商标在相关公众部门中获得承认或认可的程度(包括通过推销活动在印度获得的认可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规模和地理范围;推销活动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区域(包括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的广告、宣传和展示);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或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地理区域(以反映其使用或得到认可的情况);成功维护商标权利的记录(特别是被法院或注册官员认为是驰名商标的记录)。
 
        人们需要在诉讼程序中仔细考虑相关的证据以及陈述书,以便法院在相关的案件中采纳上述标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新百伦在鞋类行业中广泛且大规模的使用了“N”这个标志。法院表示,原告在鞋类以及服装行业中大范围地使用了“N”的阴影标志。原告提供了有关该标志在本国外辨识度、使用历史和地理范围的证明,以支持其主张。法院认为,“N”阴影标志凭借着其独特性以及广泛的识别度而成为了一件驰名商标。
 
        结语
 
        辛格法官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她认为在原告强势提起诉讼之后的解决方案值得有关各方的关注。J.K公司和新百伦之间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也终于在法院得到了解决。(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