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V欧盟商标无效案看欧盟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意义
来源: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日期:2024-03-08 阅读:8次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某一标志本身就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获得显著性是指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作为商标使用,而被市场认同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和出处的能力或者特性。下面以LV欧盟商标无效案为例,介绍在欧盟商标无效宣告中证明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难点及关键因素。
一、案件简介
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LV”)是法国高端奢侈服饰公司,由路易·威登于1854年创立。2008年,LV在欧盟获准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在第18类(皮革皮具制品)获得保护。2015年,Norbert Wisniewski针对争议商标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争议商标经过长达7年复杂的行政及司法程序被判决无效。
二、案件过程及结果
2015年,Norbert Wisniewski针对争议商标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欧盟知识产权局以“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注册商标”为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LV针对该商标无效宣告决定上诉至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以争议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且LV没有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为由驳回上诉。LV继而向欧盟普通法院上诉,法院裁定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没有正确评估LV提交的证据,需要进一步重审。
2021年,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再次以LV未能充分提供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为由作出商标无效决定。
2022年10月19日,欧盟普通法院同意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作出争议商标无效的判决。
三、证明欧盟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关键因素
尽管LV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也被广泛用于LV箱包产品上,并在全世界范围内销售,但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欧盟普通法院仍然认为LV未能充分证明其获得显著性,这与LV未充分提供争议商标在欧盟成员国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保加利亚的使用证据有关。
欧盟普通法院阐述证明获得显著性的关键因素包括:
(一)该商标所占的市场份额;
(二)商标使用的密集程度、地理分布和持续时间;
(三)商标持有人为宣传推广商标而投入的金额;
(四)能识别该商标并将产品与来源唯一对应的相关公众的占比;
(五)工/商会或其他行业、专业协会的声明;
(六)民意调查。
四、启示
从本案可以看出,欧盟知识产权局对于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需包括上述六个关键因素,且提供的使用证据需尽量覆盖欧盟所有国家。即使对于LV这种全球知名的奢侈品公司而言,证明其商标获得显著性也是一项复杂的挑战。故国内企业申请欧盟商标时需尽量选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避免商标在实质审查、异议、无效等程序中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