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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院就艾歇尔汽车有限公司起诉尼廷服务点与汽车公司一案作出判决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3-12-27 阅读:9

  近期,印度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就艾歇尔汽车有限公司(Eicher Motors Ltd.)起诉尼廷服务点与汽车公司(Nitin Service Point and Automobiles)一案作出了判决。此案涉及一件名为“Royal Enfield”(汉译为皇家恩菲尔德)的商标。

  此前,皇家恩菲尔德的知名度仅局限于摩托车,而现在这个品牌已经逐渐被更多的印度民众所知晓。皇家恩菲尔德这个品牌起源于在1901年生产出的第一部皇家恩菲尔德摩托车,随后该品牌一直保持着发展势头并赢得了广泛的赞誉。这些摩托车以其可靠性而闻名,并在很早之前就成为了印度军队值得信赖的运输工具,从而带动了生产量和需求量的增长。此外,皇家恩菲尔德摩托车的魅力还跨越了国界,相关的摩托车和配件已经出口到了70多个国家。

  在该案中,原告作为皇家恩菲尔德商标的所有人,发现被告的服务中心使用了相同的名称,而该服务中心距离原告的展销大厅仅有4.7公里。原告认为自己在业界和公众中拥有着令人羡慕的声誉和商誉。

  原告声称其生产的产品是可靠、优质且耐用的,并因此得到了业界的认可。同时,原告还表示其拥有先进的生产设施,并在印度和英国设立了研发部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偏好。原告在印度拥有1000多家授权经销商,网络覆盖范围极为广泛。而且,每家经销商都在利用设计独特、能反映出与原告商品和业务相关的显著特征的销售店面来保持统一的品牌零售标识。开展这一品牌推广工作花费了大量的成本与精力,目的就是为了在不同的地点保持统一的标准。

  需要考虑到的关键问题

  这起案件所引发的问题已经超出了侵权的范畴。法院提到了5个关键问题,首先是原告是否真的拥有皇家恩菲尔德这件商标。

  本文将会重点探讨第2个问题,即根据印度《商标法》第2条第1款第zg项,原告的商标是否可被认定为是一件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此项判决为法院在评估驰名商标地位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提供了宝贵的见解。此外,法院还阐明了其在根据《商标法》认定某件商标为驰名商标时的管辖权。

  随后的3个问题则分别是“评估原告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和“确定被告使用皇家恩菲尔德一词是否构成了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以及“确认原告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法律救济措施”。

  商标所有权和专有权

  原告提供了皇家恩菲尔德商标及其变体的注册证书以作为证据。除了采用独特的皇家恩菲尔德商标以外,原告还让其授权销售点的内部和外部装饰保持了一致的风格。这种标准化的外观旨在方便顾客进行辨识。这些授权销售点与原告提供的产品(包括摩托车、零部件、配件、服务和附件等)之前存在着明显且独有的联系。原告已确保所有指定的经销商都会遵守相同的标准和品牌标识准则。

  上述提交给法院的书面证据证实了原告对于皇家恩菲尔德商标及其变体的所有权。

  法院认定某件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权力

  法院提出了有关在商标注册机构和法院将某件特定商标认定为是驰名商标时应该如何分配共同权力的问题。2017年,印度对《商标条例》进行了修订,从而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1款第zg项赋予了商标注册机构以将某件商标认定为是驰名商标的权力。重要的是,此次修订也没有阻止法院继续行使这项权力。要知道,在于2017年对条例作出修订之前,只有法院才有权将一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该修正案引发了人们的疑问,即法院是否还拥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为了消除上述疑问,相关机构专门对《商标法》第11条第6款和第2条第1款第zg项以及2017年经修订的《商标条例》进行了解释,这些规定均涉及赋予商标注册机构以认定某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权力问题。

  然而,阐明商标注册机构拥有上述权力并不意味着要排除法院拥有类似的权力。因此,法院也同时会拥有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权力。2017年《商标条例》第124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机构必须对那些被法院认定为“驰名”的商标给予充分的考量,以符合第11条第6款的规定,即“注册官在确定某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考虑到任何他认为与确定某件商标为驰名商标有关的事实,包括针对该商标权利的成功执法记录,特别是此件商标根据上述记录被任何法院或注册官认定为是驰名商标的情况”。

  重要的是,如果法院发出命令认定某件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话,那么商标注册机构在确定申请人的商标是否应获得承认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上述认定结果。除此之外,《商标法》第11条第6款还概述了在裁定某件商标是否有资格成为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到的10个因素。

  用于确定驰名商标的10个因素

  得到相关行业的认可

  《商标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在认定一件商标是驰名商标之前需要进行分析和验证的不同因素。第一个因素指的是,得益于为某件商标所开展的宣传活动,相关行业中的公众对于该商标的认可以及了解程度。法院指出,自皇家恩菲尔德商标问世以来,其所有人开展了大量的推广工作,从而让这件商标在印度以及其他国家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为满足第一项要求,法院必须要确定当前潜在消费者的数量、参与商品与服务分销渠道的人员数量以及与商标所适用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商业团体数量等。

  商标使用和推广的持续时间、范围

  皇家恩菲尔德商标的使用期限、范围以及所覆盖的地理区域十分广泛,跨越了近22个国家,出口业务遍及多达70个国家。所谓的十要素测试针对使用范围提出了2个不同的要素。其中,第一个要素是商标所适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第二个要素则是商标所适用的业务地理范围。

  原告也通过了与商标推广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区域有关的因素测试,因为原告自1955年以来就一直在使用该商标,并在世界各国拥有着大约1000多家经销商和代理商。因此,以该商标进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被认为是“巨大的”。

  注册与执法

  能够反映出商标已投入使用或者已获得认可的商标注册持续时间以及地理区域是另一个决定因素。此外,某件商标的成功执法记录(例如已有法院或者注册官认为该商标是驰名商标等)也是其可以被看成是驰名商标的因素。原告提交了包含其商标及变体的一长串注册清单。

  认定皇家恩菲尔德为驰名商标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得出了结论,即“皇家恩菲尔德”这个名字对于原告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公众普遍会将其与原告联系在一起。这种牢固的联系保证了该商标可以获得最高程度的保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1款第zg项的规定,原告的商标是有资格成为驰名商标的,并因此可作为驰名商标获得保护。由此,法院认定“皇家恩菲尔德”这件商标是摩托车行业中的驰名商标。

  被告非法使用了商标

  法院认为,被告不仅抄袭了原告授权营销店面的基本特征,还擅自使用注册商标“Royal Enfield”来宣传自己的服务中心。这种对相同商标的欺诈性使用,特别是被告还选择在同一个地理区域和业务区域内使用该商标,令公众产生了混淆,并因此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结语

  总而言之,这起案件揭示了有关驰名商标的变化趋势,以及保护诸如“Royal Enfield”等流行品牌所需要的法律保障。该案不仅再次确认了皇家恩菲尔德品牌的良好声誉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认可度,同时还就如何确定驰名商标这一问题提供了更加细致的考量因素。法院所强调的“十要素测试”涉及商标认定、持续时间、执法和推广等诸多环节,从而为评估驰名商标的状态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框架。这意味着有关各方需要展开整体性分析,而上述分析不仅涉及知名度,同时还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各种会影响到驰名商标状态的因素。

  除此之外,法院还对其与商标注册机构在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的共同权力作出了澄清,为相关的司法理论提供了新的见解。尽管注册机构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法院独立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力仍然是完好无损的。上述表态再次强化了法院和商标注册机构在保护驰名商标完整性及排他性过程中所承担的双重责任。从本质上讲,该案不仅有助于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提供判例,而且还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在确定驰名商标状态时需要考虑到的因素。(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