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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知识产权不能作为反竞争行为的借口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3-10-30 阅读:56

  欧盟普通法院最近确认,无论是否有知识产权方面的考量,市场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对在线平台的激活密钥进行地理封锁的协议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通常禁止独立市场经营者之间达成意在或事实上限制竞争的协议。欧盟反垄断法对这一一般规则只允许有限的例外情况,而且禁令适用于横向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是指在供应链同一层次上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而纵向协议则是指在不同层次上经营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例如制造商与其分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欧盟委员会与各国竞争管理机构一起努力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经营者遵守这些竞争规则。

  欧盟委员会对Steam平台运营商Valve公司和五家游戏发行商的反竞争行为展开了调查。涉案行为涉及这些运营商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旨在限制某些Steam视频游戏的跨境销售,即阻止分销商响应位于某些欧洲经济区(EEA)国家境外的分销商或用户主动提出的请求。

  这些限制是通过地理封锁Steam密钥的方式实施的,旨在阻止位于指定国家以外的用户激活相关视频游戏。

  委员会得出结论,相关协议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因为通过同意这种地理封锁,运营商非法限制了与Steam平台兼容的某些PC视频游戏的跨境销售。Valve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裁决。

  欧盟普通法院援引以前有关这一问题的判例指出,欧盟的竞争规则涵盖了所有类型的协议,即横向和纵向协议,一些协议扭曲了欧盟内部市场的竞争。无论当事方在哪个市场上开展业务,只要其中一方的商业行为受到相关安排条款的影响,就足以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

  Valve公司要求法院否定其违反了竞争规则,理由是它没有在另一市场上活跃的其他企业中扮演卡特尔“促进者”的角色,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

  Valve公司试图辩称,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到版权因素。该公司声称,技术措施,例如对Steam密钥的地域封锁,是欧盟《版权指令》明确授权的,不能被归类为限制竞争。因此,游戏发行商完全有权使用地域控制措施,防止其Steam视频游戏在EEA部分地区未经授权向公众传播。

  法院确认,仅凭协议涉及知识产权这一事实并不能排除欧盟竞争规则的适用。法院注意到,委员会在其决定中并未对发行商授权给经销商的仅限于某些EEA国家领土的许可提出任何疑问。

  不合法之处在于,涉案行为涉及Valve公司和每家发行商采取的额外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通过使涉案视频游戏在某些EEA国家境外的任何销售或任何使用成为不可能,从而确保遵守这些领土限制。

  法院确认,虽然授予许可(包括独占许可)并不违反欧盟竞争法,但旨在确保遵守这些许可地域限制的额外措施可能被视为反竞争和非法。

  欧盟普通法院在分析了当前的事实后认为,运营商实施的地理限制旨在防止在某些国家以低价销售的视频游戏被位于其他国家的分销商或用户购买,而这些国家的价格要高得多。因此,地理封锁的目的不是保护PC视频游戏出版商的版权,而是消除这些视频游戏的平行进口,保护出版商收取的高额版税或Valve赚取的利润。

  法院强调,版权的目的只是为了确保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包括通过许可获得报酬。然而,这并不保证他们有机会要求尽可能高的报酬,也不保证他们有机会从事导致被分割的国家市场之间人为价格差异的行为。这种分割及其造成的人为价格差异与欧盟的内部市场政策是相对立的。

  协调不同欧盟法律的权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尽管如此,正如上述判决所表明的,知识产权不能被用作规避竞争法的手段,竞争法的目标,尤其是确保欧盟公民从内部市场中受益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应得到保障。(编译自timesofmalt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