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版权交存要求违反第五修正案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3-09-19 阅读:18次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认定《1976年版权法》关于在作品出版后3个月内向国会图书馆交存2份作品副本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用条款(Takings Clause)”。这是该法院首次就这一问题作出裁决。
Valancourt图书出版公司是弗吉尼亚州里士满的一家小企业,按需出版稀有和绝版小说(即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出版)。尽管Valancourt公司从未为其任何作品申请过版权登记,但在2018年收到了美国版权局的一封信,要求Valancourt公司提供其出版的341本图书的完整副本,“供国会图书馆使用或处置”。如果不遵守,Valancourt公司将被处以每部作品最高250美元的罚款,外加图书复制品的零售价总额,如果屡次不遵守,还将被追加2500美元的罚款。Valancourt公司答复称,它无力提交版权局所要求的所有作品的副本,并指出其中一些作品包含公共领域的材料,并表示愿意以成本价向版权局出售这些作品的副本。作为回应,版权局将所要求的作品副本清单缩小到240本。
Valancourt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版权法》第407条的适用违反第一和第五修正案,并要求禁止实施该条款。版权局允许Valancourt以电子方式提交副本,但Valancourt拒绝了。双方均请求即决判决。地区法院在考虑了版权局电子副本的提议是否使争议失去实际意义后得出结论,版权局的提议只是将争议范围缩小到了电子交存副本的问题上,并就宪法权利要求作出了有利于版权局的即决判决。Valancourt提出上诉。
Valancourt对地区法院就Valancourt的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诉讼请求作出的即决判决以及地区法院关于争议仅限于电子副本的结论提出了质疑。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同Valancourt的异议,并指出版权局的“提议并没有使Valancourt对版权局要求提供实体副本的质疑失去实际意义”,因为除非被质疑的行为在诉讼后绝对不会再次发生,否则当事人自愿停止被质疑的行为并不会使被质疑的“要求”失效。因此,上诉法院只考虑了对实物(而非电子)交存的要求。
关于Valancourt提出的宪法挑战,上诉法院的结论是,第407条关于交存实体副本的要求违反了第五修正案的“征用条款”,因为版权所有者在交存副本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如果涉及自愿交换政府利益,对个人财产的要求不属于征用……”但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这种利益。根据《版权法》,作品一经固定在有形媒介上,版权即自动生效,不交存不会有任何版权损失制裁。法院进一步指出,《版权法》在1988年进行了修订,以符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该公约禁止以“任何形式”为版权设置条件。因此,国会取消了在已出版作品中包含版权声明的要求。正如法院所解释的那样,版权法的这些修订使交存要求与版权保护的利益脱钩。
上诉法院指出,“强制交存与保留版权无关的最明显的信号”也许是法规本身宣布交存要求不是版权保护的条件。版权是即时和自动的,不需要强制交存才能继续保留版权及其利益。
版权局辩称,第407条是一种自愿交换(因此符合第五修正案的规定),因为“版权所有者可以随时放弃版权保护,从而避免交存要求”。但法院没有审查这种选择,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这种选择。
上诉法院裁定,第407条关于实物交存的要求相当于第五修正案规定的违宪剥夺,但该法院没有考虑当事人基于第一修正案提出的异议,因为救济的范围类似。因此,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从版权局角度作出的即决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指示地区法院从Valancourt的角度作出即决判决。(编译自www.ipupdat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