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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无法推翻WIPO的裁决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3-09-14 阅读:23

  印度《199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一部旨在规范商标注册及其实施的法律。商标的法定保护由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管理总局(CGPDTM)局长负责管理。CGPDTM局长也是《商标法》中的商标“注册官”。注册官的职能包括注册各种商标、维护商标注册处和商标注册簿的工作以及裁决与商标有关的各种申请/纠纷。另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该组织还负责解决与包含商标的域名有关的纠纷。WIPO提供的域名纠纷解决服务受《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管辖。该政策适用于全球。

  在最近的Ashwa Ghosh诉Vizrt AG和其他人一案中,上诉人援引《商标法》第91条,在德里高等法院对WIPO行政小组的域名决定提出反对。高等法院要审理的初步问题是,根据《商标法》第91条提出的针对WIPO行政小组的域名决定的上诉是否可以维持。高等法院认为,第91条规定,上诉人在“注册官”的命令/决定传达给他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就该命令/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摆在高等法院面前的另一个问题是,WIPO的行政小组是否属于《商标法》第2条(y)款中“注册官”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第3条规定,注册官是印度中央政府在官方公报上通过通知任命的CGPDTM的特定官员,就《商标法》而言,他也是商标“注册官”。另一方面,根据UDRP,WIPO任命行政小组来决定域名纠纷。

  因此,高等法院在2023年7月19日的命令中指出,在本案中WIPO行政小组通过的受质疑的命令/域名决定不能被视为商标“注册官”根据《商标法》通过的决定,因为WIPO的行政小组不具有《商标法》中“注册官”一样的法律立场和权力。法院进一步裁定,高等法院无权对上诉人根据《商标法》第91条对WIPO行政小组的决定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裁定上诉不可维持,因此予以驳回。

  德里高等法院的上述立场澄清并强调了了解不同争议解决制度的管辖范围及其在印度法院中的适用性的重要性。法院采取的立场进一步澄清,对WIPO行政小组通过的命令/决定寻求补救的当事方必须寻求其他替代补救措施,因为根据《商标法》第91条不能对WIPO行政小组的命令/决定提出上诉。(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