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裁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创造的作品不能登记版权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3-08-29 阅读:19次
近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贝丽尔·豪厄尔(Beryl Howell)对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诉希拉·珀尔穆特(Shira Perlmutter)与美国版权局一案下达了判决意见书。此前,泰勒就一件完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作品向版权局申请登记版权。版权局驳回了其申请。现在,法院作出了支持版权局拒绝登记作品的决定。原告在申请中披露,系争图像是名为“Creativity Machine”的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结果。
豪厄尔在意见书中写道:“人类作者身份(human authorship)是版权的基本要求。”
泰勒的律师瑞安·阿博特(Ryan Abbott)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表示:“我们不同意地区法院的裁决。公众是版权法的主要受益者,无论新作品是如何创作的,只要有促进新作品产生和传播的制度,公众就会受益。”
版权局发言人称:“版权局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我们正在仔细研究该裁决,目前不作进一步的评论。”
阿博特是代表泰勒处理一系列案件的团队成员。这些案件旨在就人类作者身份问题向全世界的知识产权法提出挑战。
一年前,在版权局审查委员会发布了3份意见书后,泰勒向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将版权局局长兼版权登记官珀尔穆特也列为被告。系争图片名为“天堂最近的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泰勒称这是一台有感知能力的机器生成的结果。
泰勒在2023年1月提出了简易判决动议。他认为唯一有争议的问题是:“人能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登记版权吗?”版权局于2月提交了一份答辩状以及一份要求简易判决的交叉动议。泰勒和版权局分别于3月和4月提交了答辩状。版权局称,“版权局是基于《宪法》和有关法案文本以及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一致支持人类作者身份要求的判决而作出的合理裁决。”
简易判决和行政记录
在一份一页纸的命令中,豪厄尔批准了版权局的简易判决请求(作为交叉动议提交),同时拒绝了泰勒的简易判决请求。
同时公布的还有一份更长的备忘录裁决。该裁决强调了《行政程序法》(APA)对这一特殊案件的影响,APA仅限于对行政机构(即本案中的版权局)所采取的行动进行司法审查。
豪厄尔写道,“那么,唯一恰当提出的问题是,登记官在得出结论时是否武断、任性或违反了APA。”
答案非常明确:“登记官拒绝原告提交的版权登记申请并无过错。”
在提到有感知能力的机器和人工智能时,判决书的脚注引用了贾斯汀·休斯(Justin Hughes)在《哥伦比亚法律与艺术期刊(The Columbia Journal of Law & the Arts)》中的观点,解释称尽管《版权法》中没有明确定义“作者”为人类,但将“作者”看作人类以外的任何东西是“学术界的有趣猜想”。
豪厄尔解释道,尽管泰勒的作品是人工智能系统的输出,但与世界版权法和技术进步所面临的其他“新领域”相比,“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
这一裁决的转折点似乎在于泰勒从未试图更正申请记录中关于他实际参与软件合成输出的内容。因此,法院认为,版权局以没有人类作者为由驳回申请是正确的。
法院的结论是,该作品在创作之初从未拥有任何有效的版权,因此不应登记。此外,法院还指出,由于不存在需要转让的作品权益,因此不存在有效的“雇佣作品”论点。
阿博特还解释说:“我们认为对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完全符合《版权法》的规定,并计划提起上诉。”
今年早些时候,泰勒曾试图质疑“发明人”的定义以及是否仅限于人类,但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泰勒在版权法方面是否会面临类似的结果值得期待。
在过去的一年中,版权局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听取和教育利益相关者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题。豪厄尔的意见支持了版权局近期的努力。
版权局目前对美国版权法的解释是,不对没有人类参与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提供保护。在确定是否有足够的人类参与活动时,原创性的范围取决于最小化标准的应用和分析。实际上,这种方法需要将人类和非人类对作品的贡献区分开来。
对于这些问题的追随者来说,豪厄尔的判决并不会让他们感到意外。正如法院在该判决中解释的那样,之前已经多次看到法院一贯支持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本案没有理由仅仅因为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而有所不同。
要想改变版权法,美国国会必须采取行动。不过,对泰勒来说,这场战斗似乎已经输了,但战斗还将继续。(编译自ipwatchd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