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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高等法院的裁决为更广泛的比较广告方法打开了大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3-08-09 阅读:16

  比较广告是广告商将其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比较的一种营销方式,这在印度市场上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做法。德里高等法院在Reckitt Benckiser (India) Pvt Limited and Ors(“利洁时印度公司”)诉Wipro Enterprises (P) Limited(“Wipro公司”)一案中就可允许的比较广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该案件涉及两个洗手液品牌:利洁时公司的“滴露”和Wipro公司的“Santoor”。德里高等法院的裁决对广告商具有重大的影响,因为它确认了比较广告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并为无数种将产品描述为优于竞争对手产品的方式打开了大门。

  这则有争议的广告的内容如下:一位母亲用Santoor洗手液洗净了自己粗糙并沾满污渍的双手,然后去和女儿一起玩耍。孩子惊讶地感受到母亲手部的柔软。母亲与孩子玩耍后,从架子上取下了一个标有“普通洗手液”的塑料瓶子——这个塑料瓶的形状与滴露产品形状相同——并换上了Santoor的洗手液瓶子。广告画外音强调,新的Santoor洗手液含有檀香成分,能够保持双手柔软,而“普通”的洗手液则不是这样。

  对Santoor洗手液的指控

  利洁时印度公司声称该广告贬损了其滴露洗手液。它提请法院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新冠大流行之后,人们会经常洗手,因此更喜欢使用那些不会使手部干燥、反而能保持手部柔软和滋润的洗手液。因此,保持手部的柔软是购买洗手液的顾客的一个主要需求。

  它还强调了几个据称损害了其品牌的对话和场景实例,例如:

  -孩子在感受到母亲用Santoor洗手液洗过的手部的柔软后脸上露出惊讶的表情;

  -母亲从架子上取下与滴露产品形状相同的瓶子,用Santoor洗手液的瓶子代替;

  -这个替换动作所传达的意思(“Santoor洗手液能够滋润双手,而滴露洗手液却缺乏这种功效”);

  -“普通”一词在滴露洗手液瓶上的使用;以及

  -画外音强调了Santoor洗手液的品质,同时猛烈地抨击了滴露洗手液:“普通的洗手液”。

  利洁时印度公司认为,该广告制造了一种虚假的说法,即滴露洗手液不能软化或滋润双手,尽管它实际上含有乳酸和甘油,可以保持手部的柔软。然而,通过这则广告,顾客可能会作出一个推断:Santoor的洗手液更好。在阐释印度的比较广告法时,利洁时印度公司辩称,虽然赞美自己的产品是被允许的,但广告商不能诋毁或贬损竞争对手的产品;该公司声称Wipro公司越过了这一界限。此外,利洁时印度公司还认为其已对滴露洗手液瓶的外观设计进行了有效的外观设计注册,因此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外观设计相同的瓶子构成了盗版。

  Wipro公司为其广告进行了辩护,澄清说该广告只是赞扬了自己的产品,并没有以任何名义诋毁滴露产品。它进一步表示该广告没有对滴露产品的任何特性进行评论。相反,它所关注的只是Santoor洗手液含有檀香(而滴露没有)并且这种成分具有保湿特性的的事实,这是一个真实的情况。Wipro公司还指出,其广告中被捕捉到的用Santoor瓶子替换的行为只用了两秒钟,是针对所有不含檀香的“普通”洗手液品牌的信息。就利洁时印度公司所援引的对话和场景而言,Wipro公司辩称,其广告没有对特性进行任何统计比较,以断言其效果优于另一产品。

  关于外观设计盗版指控,Wipro公司认为,盗版只发生在产品销售中使用了侵权的外观设计的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在辩论过程中,Wipro公司的律师坦率地承认了广告中显示的普通洗手液实际上正是滴露的产品。

  德里高等法院的观点

  该法院分析了有关比较广告和贬损行为的各种案例后总结道,竞争对手的产品不可能不成为广告的目标,无论是直接地针对还是以暗示的方式。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隐含着一定程度的贬损。它进一步解释称,误导性和虚假性陈述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吹捧”是一个例外,因为它涉及到夸大其词,不需要对真实性进行检验。此外,赞扬一种产品的优点,同时声称竞争对手的产品缺乏这些优点是不可诉的;相反,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以表明它是不好的或劣质的是不被允许的。

  该法院还解释到,最重要的是广告给理性人留下的整体印象。因此,广告的意图、故事情节、背景和信息至关重要;不应该进行逐帧的检查,但应该分析它对普通观众的整体影响。根据这些原则,法院认为,该广告并没有贬损滴露产品,因为广告的整个叙述都集中在Santoor洗手液上,并没有直接提及滴露洗手液的品质或特性。此外,“普通”一词用于指定除Santoor洗手液以外的所有品牌。最后,法院认同Wipro公司关于外观设计盗版的观点,认为并不存在盗版的情况。

  尽管承认广告中显示的瓶子是滴露的,但法院通过对话和场景中推断,该瓶子代表了所有其他不含檀香的洗手液品牌。

  法院的最终结论是,广告给人的整体印象并没有诋毁滴露产品。用法院的话来说,“诋毁是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正面的诋毁。而在这个被质疑的广告中,这一点显然是不存在的”。

  该裁决给广告商们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因为它重申了比较广告的局限性,并为无数描绘产品优越性的方式打开了大门。(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