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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预警

孟买高等法院向“Jhampa”发出临时禁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12-11 阅读:3

在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这段期间,可口可乐(Coca Cola)公司曾因印度的“国有化”法案以及拒绝稀释自己的股份而选择退出在该国的业务。此时,一家名为坎帕可乐(Campa Cola)的软饮料公司把握住了机会并逐渐壮大了起来。然而,伴随着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自由化和全球化运动,重返印度的美国巨头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Pepsi),以及该国的本土品牌特赞(Thums Up)又让坎帕可乐失去了此前的市场主导地位。2022年,信实工业(Reliance Industries)以2.2亿卢比的价格从纯饮集团(Pure Drinks Group)手中收购了这个品牌,并希望其能够重新焕发出活力,从而作为信实工业快速消费品资产组合中的一部分撼动当前的软饮料市场。

1972年,坎帕饮料私人有限公司(Campa Beverages Pvt. Ltd.)在其公司名称中采用了“Campa”商标,并在5年之后(即1977年)开始正式使用这件标志。1983年,纯饮集团通过一项转让合同将所有与“Campa”有关的商标都转让给了坎帕饮料私人有限公司。在将近40年之后的2022年,该商标又被转让给了信实零售(Reliance Retail),因为该公司收购了这一品牌,并由此成为了“Campa”标志及其所有相关艺术作品的所有人。信实零售在完成收购后重新设计了商标,例如从以前的标志变成写在双色背景上的“Campa”文字。而且,上述背景的颜色还会根据口味的不同而变化。

商标侵权

在信实零售起诉Md. Sirajuddin and Beauty Bibi(即软饮料品牌“Jhampa”的所有人)一案中,原告信实零售指控被告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在此之前原告已经向被告发出过停止和终止函以阻止其违法使用涉案商标。原告认为两件商标之间存在着相似性,因为“Jhampa”这个品牌名称在发音上与原告的商标极其相似,只是用“Jh”替换了“Campa”中的字母“C”。此外,“Jhampa”品牌的标志与原告的标志也非常相似,不仅其中的文字和颜色是类似的,同时不同口味的颜色也是相似的(其中可乐口味的是紫罗兰色与红色,橙子口味的是橙色与红色,而柠檬口味的则是黄色与绿色)。这些产品所使用的文本背景也都是形状相似的图画条纹。原告指控被告采取了不诚实的行为,理由是这些相似之处并不止于文字商标,其中对于配色方案的复制也让被告的品牌与信实零售的商标构成了欺骗性相似。

与此同时,原告还指出,“Campa”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公开、持续和广泛使用了近半个世纪后积累下了声誉和商誉。此外,原告在收购后也为新标志开展了很好的宣传工作。原告开展了一系列促销和社交媒体活动以及广告宣传工作,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来重新激活这一品牌。出于营销的目的,原告已经在该品牌上花费了大约3.5亿卢比到7.5亿卢比。原告认为,该品牌在前几个财政年度的高营业额已经证明了该商标的受欢迎程度。

临时命令

法院认为,可以初步看出被告的品牌“Jhampa”在视觉、语音和结构上都与历史悠久的“Campa”商标存在着相似之处,争议中的“Jhampa”品牌就是原告商标的复制品,被告标签上的附加材料也不足以让人们区分出这两个品牌。此外,被告的恶意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该公司在收到信实的停止和终止函后才申请注册“Jhampa”商标。被告在发表他们的观点时声称“Jhampa”是他们村庄的名称,不过法官认为这一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获得了临时救济措施。这是对法律原则的认可,根据这些原则,如果有人公然侵犯了知识产权(《商标法》第29条),就必须要通过禁令的形式来保护原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法院认为,此类诉讼中出现的任何延迟都会导致原告遭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法院禁止被告使用“Campa”商标或任何获得商标保护的艺术作品,例如徽标、颜色组合、包装上的物质排列方式等。